
一、出台《办法》的背景
近年来,上级政府对重大行政决策工作高度重视,作出了一系列新部署、新要求。2021年8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21-2025年)》,明确要求健全行政决策制度体系,不断提升行政决策公信力和执行力,把是否遵守决策程序制度、做到依法决策作为对政府部门党组(党委)开展巡视巡察和对行政机关主要负责人开展考核督察、经济责任审计的重要内容。2019年9月,国务院印发施行《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713号),2020年11月,省政府印发公布了《山东省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省政府令第336号)。去年3月,德州市政府印发《德州市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德州市政府令第9号)。综上,国家、省、德州市对重大行政决策工作作出了一系列新部署、新要求,需要对2017年出台的《禹城市重大行政决策程序办法》进行修订。
二、《办法》的起草过程和主要依据
2022年9月8日,市政府第8次常务会议对《禹城市重大行政决策程序办法》修订工作进行了专题安排部署,明确要求由市政府办公室、市司法局负责,对《禹城市重大行政决策程序办法》进一步修改完善,按程序印发执行。
为全面贯彻落实上级部署,根据市政府主要领导同志意见和市政府常务会议工作部署,结合我市实际,市政府办公室会同市司法局起草了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草案《禹城市重大行政决策程序管理办法》,《办法》草案征求了高新区管委会、11个镇街、26个市政府部门、11个事业单位意见,并在市政府网站公示,向社会各界公开征求意见。至征求意见日期截止,未征求到意见。2022年9月,《办法》草案向市政府法律顾问、公职律师征求了法律意见,并由市司法局进行了合法性审核。2022年11月下旬,提请市委全面依法治市委员会立法和规范性文件制定协调小组第二次会议就《办法》草案进行了专题审议,今年1月10日,经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同意后,以市政府文件正式印发并公布实施。
《办法》的出台主要有3项依据,即:《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713号)、《山东省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省政府令第336号)、《德州市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德州市政府令第9号)。
三、《办法》出台的意义和总体考虑
2017年,我市以市政府规范性文件印发公布了《禹城市重大行政决策程序办法》,该《办法》施行以来,对推进行政决策科学化、民主化、法治化、加快法治政府建设发挥了重要作用,全市重大行政决策工作取得了一定成效。为贯彻落实国家、省、德州市的一系列新部署、新要求,进一步规范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提高决策质量和效率,加快法治政府建设,有必要对原《办法》进行相应修订完善。
四、出台《办法》的工作目标
一是加强党对重大行政决策工作的全面领导。《办法》规定重大行政决策必须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把党的领导贯彻到重大行政决策全过程;二是坚持科学民主依法决策。《办法》把科学民主依法决策贯穿始终,确保决策制度科学、程序正当、过程公开、责任明确,决策法定程序能够有效执行;三是加强对决策监督。《办法》重大行政决策依法接受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监督。市政府加强对镇(街道)政府(办事处)、市政府部门重大行政决策的监督。审计机关按照规定对重大行政决策进行监督。
五、《办法》的主要内容
一是明确重大行政决策事项范围。依据上位法,以“列举+排除”方式规定了七类决策事项,排除了四类事项,进一步明确重大行政决策范围。
二是加强党对重大行政决策领导。规定市政府决策事项目录制定、调整时须经市委同意,市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出台前应当按照规定向市委请示报告。
三是进一步细化决策程序条款。分别对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五项程序作了调整,决策公开方面增加了宣传解读有关规定。
六、《办法》实施的保障措施和下一阶段工作
一是强化目录管理。在充分征求意见基础上,科学界定市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既要避免门槛标准过高,导致应当纳入重大行政决策管理的事项被排除在外,又要防止随意降低标准,将日常性事务或一般性事项纳入重大行政决策事项范围。指导承办单位严格遵照程序要求和时间节点抓好落实,确保年度事项保质保量完成。
二是加强合法性审查。重大行政决策应当由法制审核机构进行合法性审查,并根据合法性审查意见,对决策草案进行必要的调整或者补充。未经合法性审查或者经审查不合法的,不得提交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充分发挥政府法律顾问和公职律师的作用,保障合法性审查机构、政府法律顾问和公职律师独立发表法律意见建议,确保决策合法合规。
三是完善调整评估机制。要做好决策执行情况的跟踪问效,建立健全决策执行中的问题反馈机制和决策后评估制度。依法作出的重大行政决策,未经法定程序不得随意变更或者停止执行;在发生需要调整决策情形时,应当及时启动决策调整程序。
四是健全考核评价及责任追究。继续将重大行政决策工作统筹纳入镇街、部门法治政府建设督查内容和考核评价体系,将重大行政决策情况作为考核评价决策机关及其领导人员的重要内容,建立和完善决策责任倒查及终身责任追究机制。对违反程序规定造成决策严重失误,或者依法应当及时作出决策而久拖不决,造成重大损失、恶劣影响的,要倒查责任并实行终身责任追究。
七、《办法》需要公众广泛知晓的事项
一是欢迎社会公众通过法定途径积极参与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前期工作。根据《办法》规定,请广大市民积极关注禹城市政府网站意见征集栏目、政务公众号,通过参加座谈会、协商会、民意调查等方式,积极参与重大决策事项的前期出台工作,就决策事项草案提出意见建议。二是欢迎社会公众对决策事项执行过程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意见建议,对社会各方面反响强烈并提出较多意见的决策事项,决策执行单位将及时组织评估,根据情况作出相应调整。
八、《办法》中涉及的有关名词解释
(一)重大行政决策事项。根据《山东省行政程序规定》(省政府令第238号)的规定,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照法定职权,对关系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全局、社会涉及面广、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利益密切相关的下列事项作出的决定,主要包含七类内容:
(一)制定有关劳动就业、社会保障、教育科技、医疗卫生、文化体育等公共服务方面的重大公共政策和措施;
(二)制定有关市场监管、社会管理、生态环境保护等方面的重大公共政策和措施;
(三)制定经济和社会发展方面重要的总体规划、区域规划和专项规划;
(四)制定开发利用或者保护水、土地、能源、矿产、生物等重要自然资源的重大公共政策和措施;
(五)制定开发利用或者保护历史文化街区、传统村落、风景名胜区以及其他重要文化资源的重大公共政策和措施;
(六)决定在本行政区域实施的重大公共建设项目;
(七)决定对经济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涉及重大公共利益或者社会公众切身利益的其他重大事项。
(二)风险评估。决策事项的实施可能对经济发展、社会稳定、公共安全、生态环境等造成不利影响的,决策承办单位或者负责风险评估工作的其他单位,应当自行或者委托专业机构、社会组织等第三方机构进行风险评估。风险评估工作按照有关规定开展。
九、《办法》对比2017年出台的《禹城市重大行政决策程序办法》的变化
一是新《办法》提出坚持和加强党对重大行政决策工作的全面领导,具体规定了市政府决策事项目录出台前需要报请市委同意、市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出台前应当执照规定向市委请示报告。
二是新《办法》结合机构改革和职能调整,重新明确市司法局负责全市重大行政决策工作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并负责市政府决策事项目录拟订和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工作。
三是新《办法》具体规定了决策事项目录的具体内容及按要求向上级机关备案。
四是新《办法》将决策程序单列一章,分成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决定和公布实施5个小节,并单独对与企业生产经营活动密切相关的决策事项征求意见程序、论证专家资格要求、风险评估的具体范围作出具体规定。
十、《办法》与上级重大行政决策管理政策文件的异同
《办法》主要内容依据国务院《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山东省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和《德州市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制定,并结合禹城实际进行充实完善,在责任追究与上位法相衔接。国务院《条例》和山东省《规定》已对法律责任做出规定,我市《办法》采用指引性条款,依照上位法追究责任。
解读联系单位:市司法局法治督察备案审查股
联系人:程瑞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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禹城市司法局
2023年1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