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文件出台的必要性
为进一步优化我市建筑市场环境,深入推进我市建筑市场诚信体系建设,有效根治和防范建筑施工领域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切实保障农民工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健全完善事中事后监管机制,提升建筑市场监管工作力度,营造公平竞争的建筑市场环境和法治化便利化营商环境,根据国家和省、市有关文件要求,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特制定《禹城市建筑施工领域劳务工资保证金缴存差异化管理办法》。
二、文件依据
1、《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国办发[2016]1号)。
2、《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国务院令第724号)。
3、德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德州市建筑劳务工资保证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德建发[2015]32号)。
4、德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德州市建筑市场信用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德建发[2020]7号)。
5、《禹城市防范拖欠农民工工资工作机制》。
三、文件主要内容
一是适用范围。禹城市域内注册登记的建设单位(开发企业)、施工企业,以及在市区(不含高新区)承担建设(开发)、施工项目的外地建设单位(开发企业)、施工企业。其劳务工资保证金缴存,适用本办法。
二是进入禹城建筑市场已达两个年度的建设、施工企业,因拖欠农民工工资造成上访、闹访、群访等事项的,无论在注册地建筑市场信用综合评价为任何等级,均不享受劳务工资保证金减免政策。
三是当年进入禹城建筑市场的开发企业,其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缴存比例与其选择施工企业相同。
四是进入失信企业或综合信用评价为B、C级或双倍缴存劳务工资保证金企业名单的,禁止使用银行保函或保单替代缴存劳务工资保证金。
禹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1年3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