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为进一步加强商品房预售监督管理,防范风险,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切实保障购房群众合法权益,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健康平稳发展,制定《禹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
本办法根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山东省商品房销售条例》《山东省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房屋交易与产权管理工作导则》及其他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进行制定。
本办法的制定有助于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防范化解重大风险的重要讲话指示批示精神,认真落实市委、市政府的决策部署,扎实抓好我市房地产领域重大风险的防范化解工作,进一步加强商品房预售资金的监督管理,防范房地产交易市场风险,保障商品房交易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我区房地产市场健康有序发展。
本办法主要举措有:
一、明确了出台背景、适用范围、遵循原则、监管部门、执法部门等进行了明确。
二、规定了办理商品房预售的条件、需要完善的手续、办理程序等事项,并明确了房地产开发企业的相关禁止行为。
三、规范了商品法预售形式、售前告知制度、信息公开制度、广告宣传、样板房设置等事项,明确了房地产开发企业的相关禁止行为;并对受买人的权利、义务进行了明确。
四、对开发企业违反办法处理方式进行规范,明确了实施时间、有效期和解释权等。
本办法主要内容包含第六条至第十六条。
第六条商品房预售实行许可制度。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不得进行商品房预售。
第七条加强房屋面积管理,实行商品房面积预测绘,对房产预测绘成果实行备案管理。
第八条申请商品房预售许可,应当符合的条件。
第九条开发企业申请商品房预售许可,应当提报下列材料并对其真实性负责。
第十条商品房预售许可办理的程序。
第十一条商品房项目一般应以同期取得的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载明的范围为单位申办预售许可,申请预售许可的最小规模为栋,不得分层、分单元申请预售许可。
第十二条开发企业预售商品房前,应当合理确定销售价格,明码标价,一套一标。
第十三条商品房预售,开发企业应当与买受人订立商品房预售合同(以下简称“预售合同”),并使用统一的预售合同示范文本。
第十四条开发企业应当按照批准的规划设计建设商品房。
第十五条商品房销售管理部门应对已核发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项目工程进展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责令开发企业限期改正。
第十六条 全面实行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制度,商品房销售管理部门负责商品房预售资金的监管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