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  称:
【简明问答】禹城市“城中村”集体土地上房屋搬迁补偿办法
索 引 号:
371482/2021_67658768
文  号:
发文日期:
2021-07-10
发布机构:
市自然资源局

【简明问答】禹城市“城中村”集体土地上房屋搬迁补偿办法

来源:市自然资源局      发布时间:2021-07-10 11:24

一、为什么要修订《搬迁补偿办法》?

近年来,我市经济社会快速发展,城市建设日新月异,“城中村”越来越成为我市城区建设的一块短板,并且在近期“城中村”集体土地上房屋搬迁安置过程中,出现了一些特殊情况,部分乡镇不同程度提出一些不同层次的问题。针对目前新形势、新情况。为切实保障搬迁群众合法权益,顺利推进工作实施,为最大程度维护群众利益,稳持社会稳定。经市政府同意,对原《“城中村”集体土地上房屋搬迁补偿办法》进行了修改完善。

二、《搬迁补偿办法》的修订依据是什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村(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等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对原办法进行。

三、《搬迁补偿办法》对哪些主要内容修改?

《搬迁补偿办法》共六章,分总则、搬迁补偿及奖励、搬迁安置标准、搬迁安置方式、法律责任、附则六章,分别就“城中村”集体土地上对买卖房屋的安置价格、回迁房屋的安置价格、村民安置面积与安置户型实际面积差额计算方法、安置面积小于安置户型实际面积的差值面积价款计算、安置条件等方面作出修改。

(一)对买卖房屋的安置价格修改。由原来的每平米720元提高到:⑴、2009年3月31日(含2009年3月31日)以前买卖交易的,按正房拆1补1、偏房拆1.5补1的比例计算安置面积,安置面积价格按安置房所在小区房管中心销售备案价的45%予以计算。⑵、2009年3月31日至今买卖交易的,按正房拆1补1、偏房拆1.5补1的比例计算安置面积,安置面积价格按安置房所在小区房管中心销售备案价的60%予以计算。

(二)对回迁房屋的安置价格修改。由原来的每平米720元提高到980元;增加储藏室价格,确定为720元/㎡。设定楼层差价。

(三)对村民安置面积与安置户型实际面积差额计算方法的修改。(1)安置面积大于安置户型实际面积时,需要退给安置户差值面积的价值款,具体算法为:应退款=(安置面积-实际面积)×(销售备案价-安置价)。(2)安置面积小于安置户型实际面积时,需要补齐不足部分差值面积的价值款。具体算法为:差额在5㎡以内(含5㎡)的,按安置价计算;差额在6-10㎡以内(含10㎡)的,按安置房所在小区房管中心销售备案价80%计算;差额在10㎡以上的,按安置房所在小区房管中心销售备案价计算。

(四)结合近年来拆迁安置工作中出现的具体情况,对安置条件进行了细化。

四、修订后的《搬迁补偿办法》是否公开?

《补偿办法》是市政府规范性文件,依据《山东省行政程序规定》、《德州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等规章和上级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工作要求,文件印发后主动向社会公开发布。

五、修订后的《搬迁补偿办法》什么时间生效?

本办法自2021年8月10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6年8月9日,2017年4月18日起施行的《禹城市“城中村”集体土地上房屋搬迁补偿办法》(禹政发〔2017〕13号,规范性文件登记号:YCDR—2017—0010001)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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