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通知》出台的主要背景是什么?
答:近几年来,随着市委市政府招商引资、工业强市各项工作措施的落实,许多知名企业纷纷落户禹城,极大的推动了市域经济和镇域经济的快速发展。当前我市企业遍布全市各乡镇(街道)、社区(行政村),原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征税范围已造成税负不公,为了加强和完善房产税、土地使用税的税收征管,平衡纳税人之间的税负,禹城市人民政府制定了《通知》。
问:决策依据是什么?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办法>的决定》(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197号)第三条第三款“土地使用税的征税区域范围:……非设区的市、县城、建制镇人民政府所在地征税的具体区域范围,由县(市)人民政府决定”制定本《通知》。
问:出台目的是什么?
答:为了合理利用和节约城镇土地,平衡纳税人之间的税负,提高土地使用效益,制定本《通知》。
问:进一步明确了禹城市区、建制镇征税范围是什么?
答:禹城市区征税范围:东至禹城市界,北至徒骇河,西沿徒骇河向南至南营大闸、禹莒路北延长线,南沿禹石商贸街向东至石凤街、101省道、赵牛河。该范围内均为一级土地。(见附图1)
禹城市建制镇征税范围:具体指我市市中街道办事处、禹兴街道办事处非中心城区部分;其他各镇所辖全部行政区域范围(原省政府批准开征的工矿区仍按原范围执行)。
问:具体税额标准、税率是多少?
答: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按照山东省人民政府规定标准执行。
房产税的税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等相关规定执行。
问:什么时间开始执行?
答:为减轻负担,本《通知》自2022年4月1日起执行。《禹城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等级范围的通知》(禹政字〔2007〕12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