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  称:
【专家解读】禹城市财政局企业科科长杨义解读《禹城市市属国有企业重大事项报告管理暂行办法》
索 引 号:
371482/2022_72392497
文  号:
发文日期:
2022-04-01
发布机构:
市财政局

【专家解读】禹城市财政局企业科科长杨义解读《禹城市市属国有企业重大事项报告管理暂行办法》

来源:市财政局      发布时间:2022-04-01 17:24

一、文件适用的范围

本办法所称市属国有企业(以下简称“企业”)是指由市财政局(国资局)代表市政府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市属国有独资企业、国有控股企业和国有实际控制企业,及其实际控制的各级子企业。

二、重大事项类别

重大事项分为核准事项和备案事项,核准事项是指需报市财政局核准或由市财政局转报市政府批准后方可实施的事项;备案事项为告知事项。如市财政局提出异议,企业须按照要求对备案事项进行相应调整后再予以执行。

三、市政府核准事项

(一)企业改制、分立、合并、上市、解散、破产。

(二)国有独资公司的成立以及市属国有企业投资设立三级及三级以下子公司。

(三)企业不动产的资产处置。

(四)企业符合以下三项条件之一的重大资产处置:占企业资产总额5%(含5%)以上、占企业净资产额10%(含 10%)以上、单位资产价值500万元(含500万元)以上的。

(五)市属国有企业及其所出资企业增加、减少上市公司股权。

(六)市属国有企业年度投资计划和投资计划外1000万元(含1000万元)以上的长期股权投资项目或2000万元(含2000万元)以上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七)转让全部国有产权,或者转让部分国有产权致使政府对该企业不再具有控股地位的。

(八)因增资或减资致使政府对该企业不再具有控股权地位的。

(九)企业资质资格、品牌的转让以及授权等事宜。

(十)事关金融领域重大事项。

1、市属国有企业(融资担保公司除外)利用国有资产进行抵押、担保、融资的,实行限额核准。具体限额标准参照《关于进一步加强市属国有企业出借资金和担保管理的意见》(禹财资〔2021〕21号);

2、企业利用国有资产进行金融投资、委托理财、发行债券等涉金融项目;

3、企业间拆借资金的实行限额核准。具体限额根据企业实际情况确定;

4、企业从事股票、期货、证券投资等高风险行业的;

(十一)其他有关重大事项。

四、市财政局核准事项

(一)章程制定和修改。

(二)变更注册资本。

(三)企业及其重要子企业改变主营业务(含与企业主营业务相关的各种资质的转移)、转让核心技术和知名品牌、国有产(股)权变动等事项。

(四)企业投资设立一、二级子公司。

(五)确定或变更年度国有资产收益收缴和运用计划。

(六)投资计划外1000万元以下的长期股权投资项目或 2000万元以下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七)企业重大资产处置。①处置资产符合以下三项条件之一的:占企业资产总额1%—5%的;占企业净资产2%—10%的;单位价值50万元—500万元的。②企业进行生产的核心设备。

(八)年度财务预、决算,利润分配方案,弥补亏损方案,不良资产核销,清产核资涉及的资产损失认定与处理。

(九)经营层班子职数(总额)。

(十)企业子公司的解散、破产、关闭。

(十一)工资总额预算和企业负责人薪酬分配方案。

(十二)企业员工总额和年度企业员工招聘计划。

(十三)其他有关重大事项。

市财政局负责审核企业负责人的薪酬水平,审核结果按年度报市人社局备案,由市人社局汇总报告市政府。

五、市财政局备案事项

(一)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年度经营计划。

(二)董事会工作报告。

(三)企业年度工作报告。

(四)由董事会聘任的高级管理人员和一级子公司领导班子的任免及考核办法、奖惩情况。

(五)企业投资项目。

(六)企业核准外的资产处置项目。

(七)企业发生的法律涉诉情况。

(八)子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

(九)其他需要备案的事项。

六、办理流程

核准事项:

(一)由市政府核准的事项,市财政局依事项提出具体意见,报市政府审批;

(二)由市财政局核准的事项,由业务科室提出办理意见,经分管副局长同意后,报财政局党组会议研究决定。

备案事项:

(一)经市直其他部门核准事项,由企业持核准意见至市财政局备案;

(二) 企业备案事项需在董事会或其他内部决策机构作出决议后5个工作日内向市财政局报送备案。市财政局对备案事项有异议的,应当在上报材料备齐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予以回复,逾期未提出异议的视为同意。

七、 办理时限

市财政局对企业上报核准事项,应当自接到企业提交的全部资料之日起进行审核,在下列规定时间内办理:

(一)属于市政府核准权限的,原则上应于20个工作日内予以上报,并自收到批复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对企业予以批复;

(二)属于市财政局核准权限的,原则上应于20个工作日内予以批复,法律法规、政策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因特殊情况不能在规定期限内批复的,经市财政局主要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办理期限,但最长不得超过30个工作日,并将延期情况及时通知相关企业。

市财政局对企业上报备案事项,应当自接到企业提交的全部资料之日起,进行合规性审查,原则上于1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予以备案的决定;对不合规的,市财政局有权提出纠正意见,企业应当调整,办理时限重新计算。

八、联 系 人:企业科 杨义

联系电话:0534-7260616  158068639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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