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出台《禹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办法(试行)》的目的?
《禹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办法的通告》的出台,主要目的进一步规范禹城市房地产开发项目秩序,促进禹城市房地产事业繁荣健康发展,切实维护和保障人民群众合法权益,加强房地产金融管理、完善住房保障体系建设、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严格限制房地产开发企业用开发房屋(项目无证房)抵顶工程款抵债、等17条措施,通过综合运用行政、土地、金融等房地产调控政策工具,努力实现房地产市场秩序规范,稳定房地产市场秩序。
二、《禹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办法(试行)》下发后,禹城市房地产企业管理领域做了哪些调整?
1、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开发企业,要通过公开招拍挂的形式,用自有资金取得土地使用权,并要预缴不低于拍卖起始地价50%的竞买保证金。
2、在我市进行房地产经营活动的外地房地产企业,竞拍后原则上需成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单独财务核算的项目公司,承担有限责任,并在禹城注册和纳税。原则上项目公司不得为母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3、房地产开发企业需按相关法律法规、国家有关政策的规定及土地出让合同约定的规划条件、建设条件配建教育、养老、卫生、物业服务、公厕等公益用房,经验收合格后,及时移交。
4、严格落实专户监管制度,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允许无证销售和预售的现象发生。预售资金需设置专户并向社会公开,严格管控,所有购房款必须放入该专户,专门用于项目建设。开户行定期报送资金流向,重大金额需当日报送主管部门。
5、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办理项目土地使用权抵押、在建建筑物抵押等贷款业务时,金融部门需对企业进行监管和研判,并在住建局备案,自然资源部门依据备案办理相关不动产抵押登记手续。贷款银行按照住建局及房管中心审核意见对抵押贷款资金进行分期发放,并对资金流向进行核实,确保资金用于项目建设。
6、优化房地产开发企业营商环境,进一步提高效能。压减工程建设项目审批事项和条件,对同一阶段、同一部门办理的多个审批事项合并办理。实行联合验收,统筹考虑不同部门竣工验收进度,“按照进度相似、并联打包”的原则,对房地产项目实行联合验收,减轻企业负担。逐步落实“交房即办证”,提高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和幸福感。(牵头部门:行政审批局;配合部门:自然资源局、住建局、综合执法局、市场监管局、规划编纂设计中心、房管中心、公用事业发展中心)
7、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商品房交付前需设立专门的售后服务机构。售后服务机构主要负责房地产开发企业及项目投诉的受理、处理、情况反馈、满意度回访、汇总分析及档案资料管理等工作。
8、有关单位要全力保障房地产开发企业和购房者的合法权益,对房地产领域落实尽职免责、失职追责,对违规违法保护伞、恶势力进行严打重罚,相关部门要设立公开的举报电话,及时办理和反馈。
9、房地产开发企业要主动接受主管部门的动态监管,成立房地产市场联席会议,每季度专题研究房地产领域工作。
10、完善房地产开发企业信用评价。
11、严格限制房地产开发企业用开发房屋(项目无证房)抵顶工程款抵债。
12、严禁房地产开发企业代收契税和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严禁违规转包、分包。
13、严禁房地产开发企业采取民间违规借贷方式融资。
14、严禁房地产开发企业以项目对外债务提供担保。
15、违反本办法的,由主管部门依据职权责令改正,对违规违法企业和负责人依法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禹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办法(试行)》适用范围?
在本市规划区内,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实施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的企业和单位,适用本办法。
四、联系人:禹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王晨
联系电话:0534—8107905
禹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2年8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