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  称:
【专家解读】《禹城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评论文章
索 引 号:
371482/2022_76639750
文  号:
发文日期:
2022-03-01
发布机构:
禹城市司法局

【专家解读】《禹城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评论文章

来源:禹城市司法局      发布时间:2022-03-01 21:59

一、修订背景

2018年底,结合国务院、省政府关于规范性文件工作的部署要求,我市重新制定出台了《禹城市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办法》,《办法》施行以来,对加强规范性文件的制定管理、维护法制统一、提高制度建设质量发挥了重要作用,全市规范性文件监督管理工作取得了一定成效。《山东省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备案管理规定》和《德州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等上级规章文件出台后,《办法》与上位法要求相比,与当前法治政府建设新形势、新任务相比,部分条款需要进一步细化,有必要对《办法》进行修订。

二、文件修订原则

本次修订坚持问题导向,不搞“大而全”,不简单重复上位法和上级文件规定,按照讲求实效、注重针对性和可操作性原则进行修订。

三、《禹城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适用主体

《禹城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在第三条、第四条、第五十五条明确了适用的主体。在第三条规定:“行政规范性文件分为政府规范性文件和部门规范性文件。”在第四条  规定:“本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备案、评估、清理和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在第五十五条规定:“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市政府各部门、单位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遵照本办法执行。”

四、本次修订的主要内容

一是进一步明确了行政规范性文件的认定标准和不属于行政规范性文件的情形。明确了行政规范性文件的4项认定标准,在第五条列举了不属于行规范性文件的19种情形。

二是就“制定主体”单列一章作出规定。规定制定主体实行动态管理,由市人民政府公布为准。未经公布的部门、单位不得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

三是对规范性文件起草程序进行了细化规定。明确了起草说明、公开征求意见的方式和期限等内容。

四是就“合法性审核”单列一章作出规定。规定不得以征求意见、会签、参加审议等方式代替合法性审核。

五是就镇街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作出专门规定。明确了合法性审核、集体审议决定等工作体制机制。

五、主要内容评价

行政规范性文件是各级行政机关依法履职、依法行政的重要载体,规范性文件管理是法治政府建设的一项重要工作,也是依法行政制度体系建设的重要内容,对于推动我市营商环境持续向好、打造法治禹城金招牌具有极为重要的现实意义。全市各类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要严格按照《办法》规定的评估论证、起草送审、公开征求意见、合法性审核、审议决定、备案公布等程序进行,涉及市场主体生产经营的规范性文件要认真听取企业意见,做好公平竞争审查,全面提升监管效能,切实维护法治统一,为决战徒骇河时代、突破高质量发展提供强有力的制度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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