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基本情况
近年来,我市违规电动三轮、四轮车上道路行驶极大影响了交通秩序,增加了道路交通事故发生的概率。违规电动三轮、四轮车已成为发生交通事故的主要车型,成为严重危害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因素。如不综合施策、规范管理,势必将严重威胁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今年省、市“两会”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委员提案中,都有规范电动三轮、四轮车管理的内容。为进一步加强电动三轮、四轮车管理,维护道路交通秩序,市公安局交警大队牵头制定了《禹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违规电动三轮四轮车管理的通告》。
二、文件制定依据
按照工信部等六部委《关于加强低速电动车管理的通知》(工信部联装〔2018〕227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低速电动车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鲁政办字〔2018〕241号)、《德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违规电动三轮四轮车管理的通告》(德政字〔2021〕35号)、《德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违规电动三轮四轮车管理工作方案的通知》(德政办发明电〔2021〕24号)要求,制定本通告。
三、文件主要内容
1.限行车辆。未经工信部许可生产,未列入工信部《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不符合依法登记挂牌条件,车辆性能不符合机动车安全技术标准,用于载人或载货的电动三轮、四轮车。
2.限行区域。行政街全路段
3.禁行时间。限行区域内,每日7时至19时禁止通行和路内停放。
4.管理措施。在限行区域内,违规电(机)动三、四轮车违反禁行时间规定通行和停放的,由公安交警部门依据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有关法律法规予以查处。2024年1月1日起,全市道路禁止违规电(机)动三、四轮车上路行驶,不得在道路、广场、停车场等公共场所停放。国家、省、市对电(机)动三、四轮车管理有新规定的,执行新规定要求。
四、征求意见情况
该通告已在禹城市人民政府网站进行公示,公开征求意见。已征求工业和信息化局、信访局、教育体育局、司法局、交通运输局、网信办、法院、市场监管局、综合执法局、残联、法院等部门意见。同时已召开了评估论证会,邀请市工信、宣传、信访、教体、综合执法、市场监管、司法、交通、网信、法院、残联等相关单位,以及市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公职律师、有车代表等人员,开展实施限行的事前评估论证并形成评估报告,最终形成了本通告。
五、主要内容评价
(一)合法性评估。《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工业和信息化部等六部(委、局)联合印发的《关于加强低速电动车管理的通知》以及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的《实施意见》,对规范低速电动车管理,分步骤划定禁、限行区域等都有明确要求,我市印发《通告》,合法、合规,也是依法治国、依法治市进程的体现。
(二)合理性评估。分区域实施,具有可操作性,中心城区限行区域为行政街,每日7时至19时,禁止违规低速电动车在限行区域内通行,同时禁止路内停放。结合我市经济发展的需要制定,规定内容合理。
(三)可操作性。《通告》内容总体上符合禹城市实际,针对性和可操作性较强,市民对规范低速电动车管理有迫切的诉求。
六、评估结论
按照《山东省行政规范性文件评估暂行办法》(鲁司〔2020〕48号)文件要求,就拟出台的《禹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违规电动三轮四轮车管理的通告》评估结论如下:
该通告制定符合当前形势,有力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需要。内容合法合规,不存在违法限制或剥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利或违法增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义务的内容;没有擅自设定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收费等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