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禹城市规划决策与方案审批办法》的政策背景
城乡规划是政府指导和调控城乡建设和发展的基本手段之一,也是政府履行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责的重要依据。目前《禹城市规划决策与方案审批办法》(禹政办发〔2017〕12号)有效期即将届满。为提高城市规划决策与审批的科学性,使城市规划决策与审批逐步走向科学化、规范化的轨道,经市政府同意,市规划中心制定了《禹城市规划决策与方案审批办法》。
二、《禹城市规划决策与方案审批办法》的制定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山东省行政程序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制定出台《禹城市规划决策与方案审批办法》。
三、《禹城市规划决策与方案审批办法》的主要内容
本办法共十四条内容,新办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山东省行政程序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对我市专家评审委员会、规划委员会和市政府常务会等三级会议,对城市规划决策及审批程序做出规定。
四、《禹城市规划决策与方案审批办法》的主要内容评估
(一)合法性评估。根据编办职责划分,市规划中心作为《禹城市规划决策与方案审批办法》的编制主体具有合法性。《禹城市规划决策与方案审批办法》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山东省行政程序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政策,未出现与上位法相违背的情况。
(二)合理性评估。城乡规划关系民生,根据《禹城市规划决策与方案审批办法》第二条,按照“政府主导、专家论证、集体研究、公众参与”的原则,设立三级会议决策制度,对城乡规划重要项目进行逐级评审和审查,严格遵循了公开、公平、公正原则。
(三)操作性评估。《禹城市规划决策与方案审批办法》出台以来,我市规划决策与方案审批工作严格按照《禹城市规划决策与方案审批办法》规定的程序、标准进行,共计召开了12次规划委员会会议,对50余项规划方案进行了审议,执行情况良好。
(四)完善性评估。将专家评审委员会、规划委员会及市政府常务会所承担的主要职责明确其中,进一步规范规划决策与审批流程,切实推动城乡规划科学健康发展。
(五)可行性评估。《禹城市规划决策与方案审批办法》通过近五年的执行,相关内容符合禹城市规划决策与审批实际情况,相关部门、企业及群众反馈意见良好,具有可执行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