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  称:
【专家解读】禹城市司法局法治督察备案审查股股长程瑞华就《禹城市重大行政决策程序办法》进行解答
索 引 号:
371482/2023_79550233
文  号:
发文日期:
2023-01-28
发布机构:
禹城市司法局

【专家解读】禹城市司法局法治督察备案审查股股长程瑞华就《禹城市重大行政决策程序办法》进行解答

来源:禹城市司法局      发布时间:2023-01-28 15:04

一、《办法》此次修订的原则是什么?

答:本次修订坚持问题导向,不搞“大而全”,不简单重复上位法和上级文件规定,按照讲求实效、注重针对性和可操作性原则进行修订。

二、《办法》适用于哪些主体的重大行政决策?

答:《禹城市重大行政决策程序办法》第二条和第四十三条共同明确了适用的主体,第二条规定:“办法适用于市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的作出、执行和调整程序。”第四十三条规定:“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市政府部门重大行政决策的作出、执行和调整程序,参照本办法执行。”

三、《办法》中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包括哪些呢?

答:《禹城市重大行政决策程序办法》第三条第一款明确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包括:“(一)制定有关劳动就业、社会保障、教育科技、医疗卫生、文化体育等公共服务方面的重大公共政策和措施;(二)制定有关市场监管、社会管理、生态环境保护等方面的重大公共政策和措施;(三)制定经济和社会发展方面重要的总体规划、区域规划和专项规划;(四)制定开发利用或者保护水、土地、能源、矿产、生物等重要自然资源的重大公共政策和措施;(五)制定开发利用或者保护历史文化街区、传统村落、风景名胜区以及其他重要文化资源的重大公共政策和措施;(六)决定在本行政区域实施的重大公共建设项目;(七)决定对经济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涉及重大公共利益或者社会公众切身利益的其他重大事项。”在第三条第二款明确了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突发事件应急处置以及政府内部事务管理决策,不适用本办法。

四、哪些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应当举行听证会?

答:重大行政决策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决策承办单位应当举行听证会:一是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听证的;二是直接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可能造成重大影响的;三是决策事项存在重大分歧的。

五、重大行政决策事项专家论证的内容?

答:对于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决策事项,决策承办单位应当组织关领域专家或者专业机构,以咨询会、论证会、书面论证等方式进行必要性、可行性、科学性论证。主要围绕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决策事项的必要性、可行性、科学性,二是决策的出台时机和条件是否成熟,三是决策实施对社会稳定、生态环境、生产安全、财政、经济等方面可能产生的负面影响及可控性,四是决策事项实施的配套政策和措施研究,五是其他需要论证的内容。

六、重大行政决策事项风险评估的范围?

答:决策承办单位进行风险评估时,主要涉及以下几个方面:一是社会稳定风险,包括可能引发社会矛盾纠纷、群体性事件或者其他社会安全事件的情形;二是公共安全风险,包括可能造成人身伤害、财产损害或者其他危害公共安全的情形;三是生态环境风险,包括可能造成重大环境污染、生态环境破坏或者次生自然灾害等不良影响的情形;四是财政金融风险,包括可能造成大额财政资金流失、带来重大政府性债务、导致区域性或者系统性金融风险隐患的情形;五是舆情风险,包括可能产生大范围的严重负面评价的情形;六是决策事项实施可能引发的其他风险。

七、《办法》对决策的后续执行有哪些监督措施?

决策执行单位在执行中发现重大行政决策存在问题、所依赖的客观条件发生重大变化或者发生不可抗力严重影响决策目标实现的,或者社会公众反映强烈并提出较多意见的,应当及时向市政府提交报告,建议停止执行、暂缓执行或者修正决策,由市政府常务会议或者全体会议讨论决定。根据市政府作出的决定,决策执行单位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避免或者减少损失。

八、《办法》对法律责任有哪些规定?

一是市政府、决策承办单位、决策执行单位以及其他机构和人员违反本办法的,依照《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 《山东省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德州市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和相关规定追究责任。二是参与决策事项的单位和个人违反保密规定的,依法追究责任。

联系单位:法治督察备案审查股

联系人:程瑞华

联系电话:0534—7369813

禹城市司法局

2023年1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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