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  称:
【专家解读】禹城市自然资源局用途管制室主任张印解读《禹城市城市规划区内集体土地上房屋搬迁安置补偿指导意见》
索 引 号:
371482/2023_83534029
文  号:
发文日期:
2023-07-12
发布机构:
禹城市自然资源局

【专家解读】禹城市自然资源局用途管制室主任张印解读《禹城市城市规划区内集体土地上房屋搬迁安置补偿指导意见》

来源:禹城市自然资源局      发布时间:2023-07-12 09:40

一、起草背景

为解决历年来搬迁工作中出现的私搭乱建、私下交易等问题,2017年在借鉴外地先进经验做法基础上,制定了《禹城市“城中村”集体土地上房屋搬迁补偿办法》(以下简称《办法》)。2021年根据工作需要进行了完善,细化了安置人口分类。为进一步完善我市补偿安置政策,保障今后城市建设,根据我市实际,起草《禹城市城市规划区内集体土地上房屋搬迁安置补偿指导意见》。

二、制定该文件的必要性和目的是什么?

切实保障群众合法权益,确保我市城市规划区内集体土地上房屋搬迁安置工作有序衔接。

三、制定该文件的依据是什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指导意见。

四、主要内容是什么?

《指导意见》全文二十一条,主要明确了以下方面的内容:

第一条就该办法的出台背景、依据等进行了说明。

第二、三条就该办法的适用范围进行了说明。

第四条对被搬迁人名词进行解释。

第五条、第六条对安置补偿原则及实施主体进行说明。

第七条至第十一条对搬迁补偿及奖励进行了明确。

第十二条至第十四条对搬迁安置标准进行了明确。

第十五条、第十六条对搬迁安置方式进行了说明。

第十七条至第二十一条对房票安置进行了说明。

第二十二至第二十五条对相关法律责任进行了明确。

第二十六条至第二十九条对本意见的时效性及特殊情形进行了说明。

五、实施主体是谁?

属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作为搬迁工作实施主体,负责制定具体的安置补偿方案,具体负责本辖区内房屋搬迁安置补偿工作。城市规划区内集体土地上房屋搬迁项目所在村村(居)民委员会作为集体土地所有权代表人和搬迁责任人,负责具体组织实施搬迁补偿工作。搬迁安置补偿协议由属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自然资源局、村(居)民委员会、被搬迁人共同签订。

六、安置方式方面有什么改变?

将原来按照人口数量安置(40平方米/人)调整为按照院落面积安置(现有院落面积66%计算安置面积),安置面积直观且不会发生变动,既有效避免了私搭乱建问题,又解决了人口增减引起的安置问题。

七、搬迁费和临时安置费方面有什么改变?

增加搬迁费,补偿标准为每户2000元,临时安置费由原来的160元/间提高到200元/间,安置期原则上为搬迁开始36个月,若超出36个月未安置的,临时安置费增加至300元/间。

八、联系方式

联系科室:自然资源局 用途管制室

联系人:张印

联系电话:0534-7366660

禹城市自然资源局

2023年7月10日

禹城市人民政府主办 禹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承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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