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州市补贴性职业技能培训机构目录
管理实施细则(暂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我市补贴性职业技能培训机构管理体系,强化优质培训资源供给,切实提升职业技能培训质效,根据《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山东省补贴性职业技能培训机构目录管理办法>的通知》(鲁人社函〔2025〕69号)和《德州市补贴性职业技能培训绩效评估实施细则(暂行)》(德人社函〔2024〕16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补贴性职业技能培训机构(以下简称“补贴性培训机构”),是指通过本细则规定程序纳入我市补贴性培训机构目录的技工院校、职业院校、高等院校、民办职业培训机构、企业所属培训机构等。主要包括补贴性就业技能培训承接机构和补贴性创业培训承接机构两种类型。
第三条 补贴性培训机构目录的编制及管理,坚持“条件公开、自愿纳入、优中选优、动态调整”的原则,主要包括补贴性培训机构的确定、机构职责、绩效评估、动态调整、监督管理等。旨在鼓励调动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广泛参与补贴性职业技能培训,持续提升劳动者参与补贴性培训便利化水平,进一步提高全市补贴性培训质效。
第四条 纳入目录的补贴性培训机构应当自觉接受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的监督管理。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统筹抓好补贴性培训机构目录编制、动态管理和分级服务,按照属地原则加强对补贴性培训机构的日常管理和指导服务,促进补贴性培训机构守法诚信、健康发展。
第二章 补贴性培训机构的确定
第五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可以通过备案、遴选、招投标等方式确定本地补贴性培训机构,纳入补贴性培训机构目录,实行动态管理。
第六条 (一)纳入我市补贴性培训机构目录的培训机构,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具备职业技能培训资质,相关证明材料应在有效期内;
2.办学资质中可培训职业(工种)或所设置专业需在市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发布的补贴性职业技能培训项目指导目录范围内。
3.具备与所承担补贴性培训项目相匹配的办学场所和教学设备,满足《关于进一步优化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审批服务工作的通知》(鲁人社规〔2021〕3号)、《德州市创业培训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德人社函〔2024〕45号)、《关于做好德州市马兰花创业培训承训机构遴选工作的通知》以及相关职业(工种)国家职业标准等规定的承训需求,同时符合消防、卫生、安全等要求;
4.具备结构合理的师资队伍和管理团队,每个培训职业(工种)至少配备2名专兼职教师,聘请的兼职教师应与机构签订1 年以上期限的聘用合同和所在单位同意兼职证明。承担创业培训项目的,应满足《德州市创业培训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德人社函〔2024〕45号)对师资队伍的有关要求;
5.具有可进行音视频录制或监控的软硬件设备,可以做到培训过程有记录、可查询、可追溯;
6.具有提供后续指导服务的团队或渠道,能够积极做好对参训学员的就业指导、职业介绍、创业咨询、创业实训指导等后续服务;
7.具有开展职业技能培训办学经历。
8.符合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根据实际情况规定的其他条件。
9.招投标等方式确定补贴性培训机构按照有关文件或约定要求执行。
(二)培训机构存在下列情形的,不得纳入补贴性培训机构目录:
1.上一年度监管(含年检、评估等)不合格;
2.正在被有关部门或者司法机关立案调查;
3.信用不良,被列入有关经营(运营)异常名录或违法失信单位名单;
4.近3年存在骗取、套取补贴性职业培训资金情况;
5.存在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规定的不得参与政府补贴性培训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 补贴性培训机构的确定按照公告发布、自愿申报、评估确认、公示公开四个环节进行:
(一)公告发布。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结合实际工作需要,发布补贴性培训机构目录编制或者补贴性培训承接公告,明确工作标准和具体要求。积极宣传发动,向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宣传推介补贴性培训政策,深入挖掘优质培训机构资源。
(二)自愿申报。具有承接补贴性职业技能培训意愿的培训机构可在规定时间内向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交相关材料,其中通过人社系统现行信息化技术手段可以获取的,不需另行提供。培训机构提交的材料,主要包括:
1.《德州市补贴性培训机构纳入目录申请表》(附件1);
2.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政府及编制部门批准设立的文件)、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等复印件;
3.行政部门颁发的办学许可证副本或办学批文的复印件或培训资质证明材料;
4.开展职业技能培训情况,包括但不仅限于培训职业(工种)、培训班期及人次、培训效果等;
5.师资队伍(含学历、职称及职业等级等材料)、专家队伍(提供后续指导服务)和管理团队人员花名册和资质证明材料复印件;
6.培训场所产权证明或租赁合同复印件,场所外貌全景、教室全景全貌和培训职业(工种)实训场所全景照片;
7.设备设施(包括实训设备、可进行监控和录制的软硬件设备等)目录清单、照片等证明材料;
8.教学管理、教师管理、财务管理、培训档案管理等内部管理制度和消防安全及应对突发事故的应急预案;
9.创业培训申报机构需按照《关于做好德州市马兰花创业培训承训机构遴选工作的通知》等创业培训相关规定提供材料。
10.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认为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三)评估确认。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须成立审核工作组,通过审查申报材料、现场查看、核验数据等方式,评估培训机构能力,通过党组会议集体决策,结合本地职业(工种)培训需求等情况,合理确定补贴性培训机构的数量和类型。有条件的可委托第三方机构组织实施。
(四)公示公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向社会主动公开机构名称、地址、职业(工种)、联系方式和获得的奖项等。公示无异议后,与符合条件的补贴性培训机构签订培训合作协议(附件2),统一纳入本地补贴性培训机构目录管理。
第三章 补贴性培训机构的职责
第八条 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严格落实各项职业培训政策,积极承担我市补贴性培训,自觉接受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财政部门、审计部门的指导服务和监督管理。
第九条 建立健全培训质量保障体系和教学管理制度体系,确定专人负责培训教学的日常管理,完善培训档案管理,以班期为单位做好资料整理归档并保存相应期限。
第十条 主动公布培训项目的职业(工种)名称、课程设置、收费标准及投诉渠道等,主动告知参训学员补贴性培训的政策内容、补贴标准和申领方式等。
第十一条 根据培训项目的职业(技术)标准制定教学计划、大纲,按计划组织实施培训和考核,并承诺对培训的质量、效果和真实性负责。
第十二条 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履行安全生产投入、教育培训、安全风险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事故报告和应急救援等主体责任。提交开班申请时需对本班期的安全生产责任进行书面承诺。
第十三条 应与学员签订培训协议,明确双方权利义务,要求学员承诺对身份条件的真实性负责,按规定配合做好相关部门的监督管理。
第十四条 积极做好对参训学员的就业指导、职业介绍、创业咨询、创业实训指导等后续服务。
第四章 绩效评估
第十五条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定期对机构目录内的补贴性培训机构开展绩效评估。原则上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在第一季度前完成一次对上年度的绩效评估工作。
第十六条 补贴性培训机构绩效评估具体参照《关于印发<德州市补贴性职业技能培训绩效评估实施细则(暂行)>的通知》(德人社函〔2024〕16号)执行,综合考虑补贴性培训效果、培训能力建设和培训项目实施管理以及其他违规违纪、社会荣誉奖励事项等情况,合理确定评估结果。
第十七条 择优确定一批综合评价好的补贴性培训机构,在符合第六条规定的情况下,再次集中开展补贴性培训机构目录编制时,同一职业(工种)可直接纳入补贴性培训机构目录,并享有品牌培育、纳入省级联系服务等优先推荐资格。
第五章 动态调整
第十八条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可采取集中开展和日常开展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补贴性培训机构目录编制工作,并适时动态调整。
第十九条 补贴性培训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责令其整改:
(一)未按照机构目录公布的培训职业(工种)组织培训教学的;
(二)存在随意变更教学计划、合班教学、学员出勤率低、培训学时不足、上课下课打卡考勤造假、参训人员与实际不符、授课教师师资与实际不符、结业考核结果不实的;
(三)未按要求对纸质、影像资料进行归档管理、档案资料残缺不全的;
整改期限最长不超过3个月,整改期间暂停政府补贴性职业技能培训业务。整改期满达到要求的,培训合作协议继续有效,整改期满未达到要求的根据实际情况取消部分或全部培训补贴,情节严重的解除培训合作协议,移出补贴性培训机构目录。
第二十条 补贴性培训机构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人社部门可单方面解除培训合作协议,移出补贴性培训机构目录:
(一)不再符合本办法第六条纳入目录条件的;
(二)培训场地、设施设备、师资队伍与签订协议时发生重大变化,不能满足相关培训要求的;
(三)存在培训项目转包行为的;
(四)提交虚假证明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纳入目录的;
(五)虚假宣传、不正当竞争扰乱培训市场秩序,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
(六)因管理缺位严重损害劳动者合法权益、产生重大舆情或者发生较大安全事故的;
(七)骗取套取或违规使用补贴资金的;
(八)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综合评估不合格的;
(九)其他违反职业技能培训有关规定,情节严重的。
第二十一条 补贴性培训机构基本信息发生变化的,应在5个工作日内反馈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因自身原因不再承担补贴性培训的,可向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请取消;终止办学的,自动退出补贴性培训机构目录。
第二十二条 各县(市、区)补贴性培训机构目录编制工作原则上应于每年2月底前完成,同步将《补贴性培训机构汇总表》(附件3)报送市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日常动态调整(含新增和退出)结束后应于公开发布后3个工作日内报市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备案。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三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牵头,加强与财政、教育、市场监管、公安等职能部门协同联动,统筹推进补贴性职业培训机构的相关政策制定、组织实施、质量监管及资金保障工作,严厉打击无证办学、虚假宣传、伪造培训记录、骗取套取资金等违法行为。
第二十四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统筹抓好本行政区域内补贴性培训机构的目录编制、管理和分级服务工作。工作人员在履职过程中存在失职渎职行为的,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等规定严肃追责,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原补贴性培训机构目录管理政策与本细则不一致的,以本细则为准。各县(市、区)做好原补贴性培训机构目录管理政策与本细则的统筹衔接,已按原文件要求确定的补贴性培训机构,符合本细则规定条件且愿意继续承接补贴性培训的,本细则印发后至首次集中开展补贴性培训机构目录编制工作前,可继续纳入补贴性培训机构目录。
第二十六条 本细则由德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