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规范我校学籍管理工作,实现学籍管理的信息化、科学化、制度化,维护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促进小学生德、智、体等方面全面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制定本规定。
(一)建立学籍
学生报到后,学校按照上级学籍主管部门要求,采集学生学籍信息并按规定时间报上级学籍主管部门审核,审核合格后,学生即取得学籍。
(二)转学
1.学生不得随意转学。因家庭住址变化、户口迁移等因素确需转学的,由学生或其法定监护人提出申请,经转出和转入学校同意,并报学校主管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可准予转学。转学不得变更就读年级。毕业年级学生一般不准转学。
2.跨学区转学,须由家长向学校提出申请,经学校审查,上级学籍主管部门批准后,持户口本或户籍迁移证明、房产证或相关证明材料、学籍主管部门介绍信,到转入地学籍主管部门办理转学手续,同意接收后,由转入地学籍主管部门出具《同意转入证明信》。家长持信到转出地学校换取转学证和学生档案,由转入地学籍主管部门按照就近原则安排入学。《同意转入证明信》由转出地存入义务教育档案。如不超班额,对迁入本校服务范围内居住或其监护人在当地工作一年以上的转学学生必须接受。如果接收学校确有困难,可由教育行政部门按照相对就近原则,协调安排入学。
(三)休学、复学
1.休学。学生因病需长期治疗,可由本人或其家长(或法定监护人)持县级(含县级)以上医院证明、病例和三个月以上相关医疗费用单据到学校提出申请,学校审查同意并报上级学籍主管部门审查核准后准予休学。毕业年级一般不办理休学。
2.患有传染病或患有县级以上医疗单位认为不能使其在学校进行正常学习疾病的学生,学校可令其休学。
3. 休学期限一般为一年。学生休学期间,保留学籍。休学期满仍不能复学者,应当持县级(含县级)以上医院证明,续办休学手续。
4. 学生休学期满需要复学者,应由本人提出申请,经县级(含县级)以上医院证明,学校审查核准,报上级学籍主管部门备案后,方可复学。
(四)学籍信息管理
1.学校建立健全学籍档案和学籍管理制度,按照上级要求为学生建立学籍信息电子档案和纸质档案,学籍档案应永久保存。学生学籍信息电子档案管理采用省教育厅监制的学籍管理系统。
2.新生注册信息及学生转学、休学、复学、借读等学籍变动信息须于开学一个月内,集中上报所在地教育主管部门审核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