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规范我校学籍管理工作,实现学籍管理的信息化、科学化、制度化,维护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保障义务教育阶段学生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章 新生入学
第一条 凡入学年份满六周岁(8月31日前出生),具有学习能力的儿童,应根据当年招生工作意见,提供相关证件,根据划片区域和招生条件进行网上报名。报名审核确认后,根据学校招生规模、性别比例等,实行阳光分班。
第二条 学生因特殊情况不能如期报到的,学生或其父母、其他法定监护人须提前向学校提出延缓入学书面申请,经学校同意后,办理延缓入学手续。
第二章 建立学籍
第三条 学生报到后,学校按照上级学籍主管部门要求,采集学生学籍信息,家长要保证所提供的学生学籍信息真实、完整、准确。家长不得提供虚假信息建立学生学籍,不得重复建立学籍。按规定时间报上级学籍主管部门审核,审核合格后,学生即取得学籍。
第四条 学籍号分为全国学籍号和省学籍辅号,全国学籍号一人一号,终身不变。学籍一旦建立,学籍信息无特殊原因原则上不允许修改。
第三章 转学
第五条 学生不得随意转学。因家庭住址变化、户口迁移、家长调动等因素确需转学的,由学生或其法定监护人提出申请,经转出和转入学校同意,并报学校主管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可准予转学。转学不得变更就读年级。毕业年级学生一般不准转学。
第六条 适宜转学条件:
(1)经商人员:必须提供法定监护人的营业执照和完税证明;
(2)进城务工人员:必须提供由政府人社部门认定并加盖公章的劳务合同和缴纳劳动保险金的有关证明材料;
(3)工作调动人员:必须提供工作调令、文件、工资单等证明;
(4)居住人员:必须提供房产证或购房合同(提供购房合同须已交房且入住)、户口簿;
(5)军转干部:必须提供当地安置办出具的介绍信、户口簿和军官证等材料;
(6)回原籍就读人员:必须提供户口簿或户籍证明及房产证;
(7)烈士子女、符合条件的现役军人子女、公安英模和因公牺牲伤残警察子女、新冠肺炎疫情防控一线医护人员(省、市卫生健康委认定)子女及其他各类优抚对象随迁转学的;
(8)外来高层次引进人才子女和招商引资投资商子女(市政府认定出具证明材料)。
第七条 转学实行集中办理,原则上每年两次,暑假开始7个工作日内,寒假开始7个工作日内,家长提出转入申请。寒、暑假开学前(其他时间不再办理)由基教室统一审核、集中办理。
第八条 转学的相关程序:
(1)义务教育阶段学生转学,须由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持户口簿、房产证原件及其复印件等相关材料向转入学校提出申请(转入学生基教室统一组织审核、集中办理),转入学校根据学校学位、转入学生转学条件进行初审。转入学校初审转入学生材料,在每学期开学前七个工作日将符合条件的转学名单和相应材料上报基教室。基教室报局党组研究复审确认,将盖章转学名单下发各单位。转入学校接盖章转学名单,提交转入申请并上传盖章转学名单和接收证明。转出学校接盖章转学名单,直接进行转出核办。基教室在转入、转出核办后,进行转入最后审批,学籍转入后,转入学生入校就读;
(3)转到市外(禹城)的,家长需持户口簿和转入学校接收证明到转出学校办理转学手续。转出学校留存转出材料,将转出学生上报教体局基教室最后审批。
第四章 休学、复学
第九条 学生因病或其他特殊原因,无法坚持正常学习的,可由学生本人或其父母、其他法定监护人持市人民医院以上医疗机构证明、病历、相关医疗费用单据或其他有效证明,经学校审核同意,提交休学申请并上传相关证明材料,报教体局基教室确认后办理休学手续。
学校要严把休学关,严格审查有关证件,杜绝变相留级。不符合休学条件的一律不准办理休学。毕业年级第二学期一般不准休学。
第十条 学生患有《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规定的甲、乙、丙类传染病并在传染期的,学校应要求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带其到具备传染病救治条件的医疗机构接受治疗。治疗期在半年以上的,应要求其办理休学手续。
经市级以上医疗机构认定患有其他疾病不能在学校进行正常学习的学生,学校应要求其办理休学手续。
第十一条 休学期限为一年。学生休学期间保留学籍。休学期满仍不能复学者,应当持市级以上医疗机构的证明或其他有效证明,续办休学手续。
第十二条 学生休学期满应及时办理复学手续。未申请复学的,学校应通知学生或其父母、其他法定监护人办理复学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