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规范我校学籍管理工作,实现学籍管理的信息化、科学化、制度化,维护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促进小学生德、智、体等方面全面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制定本规定:
(一)建立学籍
小学一年级学生办理入学注册手续后,学校应为其采集学籍信息,要保证所采集的学生学籍信息真实、完整、准确。学校不得以虚假信息建立学生学籍,不得重复建立学籍。小学生办理入学注册手续后,申请省学籍辅号和全国学籍号。经审核批准,学校要及时建立学籍档案,在开学1个月内报教体局基教室确认。
(二)转学
1.学生不得随意转学。因家庭住址变化、户口迁移等因素确需转学的,由学生或其法定监护人提出申请,经转出和转入学校同意,事先报教体局基教室审批。未经基教室确认,任何转学申请不得提交,转入学生不得进入转入学校。转学不得变更就读年级。毕业年级学生一般不准转学。
2. 适宜转学条件:
(1)经商人员:必须提供法定监护人的营业执照和完税证明;
(2)进城务工人员:必须提供由政府人社部门认定并加盖公章的劳务合同和缴纳劳动保险金的有关证明材料;
(3)工作调动人员:必须提供工作调令、文件、工资单等证明;
(4)居住人员:必须提供房产证或购房合同(提供购房合同须已交房且入住)、户口簿;
(5)军转干部:必须提供当地安置办出具的介绍信、户口簿和军官证等材料;
(6)回原籍就读人员:必须提供户口簿或户籍证明及房产证;
(7)烈士子女、符合条件的现役军人子女、公安英模和因公牺牲伤残警察子女、新冠肺炎疫情防控一线医护人员(省、市卫生健康委认定)子女及其他各类优抚对象随迁转学的;
(8)外来高层次引进人才子女和招商引资投资商子女(市政府认定出具证明材料)。
3. 转学实行集中办理,原则上每年两次,暑假开始7个工作日内,寒假开始7个工作日内,家长提出转入申请。寒、暑假开学前(其他时间不再办理)由基教室统一审核、集中办理。
4.学生转入转出必须严格按照时间节点,办理学籍转接手续,避免出现人籍分离现象。转出市外学生要加强沟通,敦促家长及时办理转学手续。任何学校坚决杜绝未经审批私自接收、不办理转学手续情况的发生。
5.转入学校或年级已无空余学位的,教育和体育局根据学位情况统筹安排到相对就近学校就读。
6. 转学的相关程序:
(1)义务教育阶段学生转学,须由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持户口簿、房产证原件及其复印件等相关材料向转入学校提出申请,基教室报局党组根据学校学位、转入学生转学条件进行研究复审确认,将盖章转学名单下发各单位。转入学校接盖章转学名单,提交转入申请并上传学生户口页和接收证明。转出学校接盖章转学名单,直接进行转出核办。基教室在转入、转出核办后,进行转入最后审批,学籍转入后,转入学生入校就读;
(2)严格落实学籍管理“人籍一致”“人随籍走”的相关规定,办理转学时,“先办理转学手续、后转人”。转学手续是否办理完成,以省学籍平台转学查询完成为准。转学完成、学籍转入,转入学校方可允许转入学生进校就读;
(3)转到市外(禹城)的,家长需持户口簿和转入学校接收证明到转出学校办理转学手续。转出学校留存转出材料,将转出学生上报教体局基教室最后审批。
(三)休学、复学
1.学生因病或其他特殊原因,无法坚持正常学习的,可由学生本人或其父母、其他法定监护人持市人民医院以上医疗机构证明、病历、相关医疗费用单据或其他有效证明,经学校审核同意,提交休学申请并上传相关证明材料,报教体局基教室确认后办理休学手续。
学校要严把休学关,严格审查有关证件,杜绝变相留级。不符合休学条件的一律不准办理休学。毕业年级第二学期一般不准休学。
2. 学生患有《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规定的甲、乙、丙类传染病并在传染期的,学校应要求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带其到具备传染病救治条件的医疗机构接受治疗。治疗期在半年以上的,应要求其办理休学手续。
经市级以上医疗机构认定患有其他疾病不能在学校进行正常学习的学生,学校应要求其办理休学手续。
3.休学期限为一年。学生休学期间保留学籍。休学期满仍不能复学者,应当持市级以上医疗机构的证明或其他有效证明,续办休学手续。
4.学生休学期满应及时办理复学手续。未申请复学的,学校应通知学生或其父母、其他法定监护人办理复学手续。
(四) 升级与毕业
1.学生在每一学段内升级采取直升式,不组织升学考试,不允许留级。
2. 凡完成九年义务教育的学生颁发给义务教育毕业证书。义务教育毕业证书,由教体局基教室确认制定,学校统一发放。毕业证遗失或者损坏的,经本人申请,由毕业学校和教体局基教室核实后出具相应的学历证明。
(五)学籍信息管理
1.学校建立健全学籍档案和学籍管理制度,按照上级要求为学生建立学籍信息电子档案和纸质档案,学籍档案应永久保存。学生学籍信息电子档案管理采用省教育厅监制的学籍管理系统。
2.新生注册信息及学生转学、休学、复学、借读等学籍变动信息须于开学一个月内,集中上报所在地教育主管部门审核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