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规范我校学籍管理工作,实现学籍管理的信息化、科学化、制度化,维护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促进中小学生德、智、体等方面全面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制定本规定。
学籍建立
1.学籍号分为全国学籍号和省学籍辅号,全国学籍号一人一号,终身不变。学籍一旦建立,学籍信息无特殊原因原则上不允许修改。
2.小学一年级学生办理入学注册手续后,学校为其采集学籍信息,保证所采集的学生学籍信息真实、完整、准确。学校不得以虚假信息建立学生学籍,不得重复建立学籍。小学生办理入学注册手续后,申请省学籍辅号和全国学籍号。经审核批准,学校及时建立学籍档案,在开学1个月内报教体局基教室确认。
初中一年级学生学籍接续上一学段学籍信息。学生入学报到后,学校要收集、完善、审核学生已有学籍信息,并在开学1个月内报教体局基教室确认。
将可接受送教上门服务的重度残疾儿童少年纳入学籍管理,学籍由承担送教上门的学校负责建立。
3.学校严格按照招生平台数据进行学籍新建申报,不得擅自扩大招生范围,教体局基教室对上述情况进行严格监督。对于擅自扩大招生范围、未经招生平台报名的,教体局不予确认学籍。
4.学校应当以班为单位建立学生学籍,严格控制班额,现阶段按照省要求班额不得超过55人。
5.学校为学生建立学籍电子档案和纸质档案。电子档案管理使用全省统一的学籍管理系统,纸质档案由学校管理。
6.学生学籍档案内容包括:
(1)山东省中小学电子学籍管理系统规定的学籍基础信息;
(2)学籍信息变动情况及有关证明材料(户籍证明、转学申请、休学申请等);
(3)在校期间的获奖信息;
(4)享受资助信息;
(5)学籍主管部门要求的其他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