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全市义务教育阶段学籍管理工作,实现学籍管理的信息化、科学化、制度化,维护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保障义务教育阶段学生的合法权益,根据《义务教育法》、《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办法》、《山东省义务教育条例》、《山东省普通中小学学籍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禹城市泺清河小学学生
第三条 学生学籍实行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管理体制。
学校负责学生学籍的建立、变更、报备等工作。学校应设专、兼职学籍管理员,具体负责学校的学籍管理工作。学籍管理员要定期参加相关培训与学习,政治素质高,熟悉学籍管理的各项工作,并严格保密学校学生信息。
第二章 新生入学
第四条 凡入学年份满六周岁(8月31日前出生),具有学习能力的儿童,应根据当年招生工作意见,提供相关证件,根据划片区域和招生条件进行网上报名。报名审核确认后,根据学校招生规模、性别比例等,实行阳光分班。
学生因特殊情况不能如期报到的,学生或其父母、其他法定监护人须提前向学校提出延缓入学书面申请,经学校同意后,办理延缓入学手续。
第五条 根据市教体局制定的招生工作实施方案,将招生时间、片区范围、招生学位数、报名办法、咨询方式等核心政策内容进行广泛宣传;安排熟悉业务、综合素质高的工作人员做好政策咨询解答服务;组织精干人员认真审核学生资格,于规定日期前完成义务教育阶段招生入学审核工作。
第三章 学籍建立
第六条 学籍号分为全国学籍号和省学籍辅号,全国学籍号一人一号,终身不变。学籍一旦建立,学籍信息无特殊原因原则上不允许修改。
第七条 小学一年级学生办理入学注册手续后,学校应为其采集学籍信息,要保证所采集的学生学籍信息真实、完整、准确。学校不得以虚假信息建立学生学籍,不得重复建立学籍。小学生办理入学注册手续后,申请省学籍辅号和全国学籍号。经审核批准,学校要及时建立学籍档案,在开学1个月内报教体局基教室确认。
将可接受送教上门服务的重度残疾儿童少年纳入学籍管理,学籍由承担送教上门的学校负责建立。
第八条学校严格按照招生平台数据进行学籍新建申报,不得擅自扩大招生范围。
第九条 学校应当以班为单位建立学生学籍,严格控制班额,小学标准班额不超45人,现阶段按照省要求班额不得超过55人。
第十条 学校应当为学生建立学籍电子档案和纸质档案。电子档案管理使用全省统一的学籍管理系统,纸质档案由学校管理。学校合并的,学籍档案移交并入的学校管理。学校撤销的,学籍档案移交教体局指定的学校管理。
第十一条 学生学籍档案内容包括:
(一)山东省中小学电子学籍管理系统规定的学籍基础信息;
(二)学籍信息变动情况及有关证明材料(户籍证明、转学申请、休学申请等);
(三)在校期间的获奖信息;
(四)享受资助信息;
(五)学籍主管部门要求的其他信息。
第四章 转学
第十二条 学生不得随意转学。因家庭住址变化、户口迁移、家长调动等因素确需转学的,由学生或其法定监护人提出申请,经转出和转入学校同意,事先报教体局基教室审批。
未经基教室确认,任何转学申请不得提交,转入学生不得进入转入学校。
城区学校因学校班额较大,原则上相互不得转入。特殊情况确需转学的,要经市教体局进行专题研究同意。
转学不得变更就读年级。毕业年级学生不准转学。民办学校学生转出转入,要根据学生及法定监护人意愿办理。
学籍异动均于开学前办结,学期内不得随意转出接受学生。
第十三条 严格落实学籍管理“人籍一致”“人随籍走”的相关规定,办理转学时,“先办理转学手续、后转人”。转学手续是否办理完成,以省学籍平台转学查询完成为准。转学完成、学籍转入,转入学校方可允许转入学生进校就读;
转到市外(禹城)的,家长需持户口簿和转入学校接收证明到转出学校办理转学手续。转出学校留存转出材料,将转出学生上报教体局基教室最后审批。
第五章 休学、复学与退学
第十四条 学生因病或其他特殊原因,无法坚持正常学习的,可由学生本人或其父母、其他法定监护人持市人民医院以上医疗机构证明、病历、相关医疗费用单据或其他有效证明,经学校审核同意,提交休学申请并上传相关证明材料,报教体局基教室确认后办理休学手续。
学校要严把休学关,严格审查有关证件,杜绝变相留级。不符合休学条件的一律不准办理休学。毕业年级第二学期一般不准休学。
第十五条 学生患有《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规定的甲、乙、丙类传染病并在传染期的,学校应要求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带其到具备传染病救治条件的医疗机构接受治疗。治疗期在半年以上的,应要求其办理休学手续。
经市级以上医疗机构认定患有其他疾病不能在学校进行正常学习的学生,学校应要求其办理休学手续。
第十六条 休学期限为一年。学生休学期间保留学籍。休学期满仍不能复学者,应当持市级以上医疗机构的证明或其他有效证明,续办休学手续。
第十七条 学生休学期满应及时办理复学手续。未申请复学的,学校应通知学生或其父母、其他法定监护人办理复学手续。
第十八条 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不得勒令学生退学或开除学生学籍,除丧失学习能力外,不准退学。
第十九条 有辍学情况的,学校要落实好失学辍学劝返、登记和书面报告责任,及时录入学籍管理平台。向教体局提交学生失学辍学及劝返情况书面报告,劝返资料要记录详实。
第二十条 对未完成义务教育的未成年犯和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未成年人,应当进行义务教育,其学籍保留在原就读学校。解除刑事处罚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回学籍所在学校继续接受义务教育。
第二十一条 学生到境外就读的,凭有效证件到现就读学校办理相关手续。回到境内后仍接受基础教育的,接续原来的学籍信息,不另建新的学籍档案。
第二十二条 学生死亡,学校应及时注销其学籍(上传盖章注销学籍申请)并报教体局基教室备案。
第六章 升级与毕业
第二十三条 学生在每一学段内升级采取直升式,不组织升学考试,不允许留级。
第二十四条 凡完成九年义务教育的学生颁发给义务教育毕业证书。义务教育毕业证书,由教体局基教室确认制定,学校统一发放。毕业证遗失或者损坏的,经本人申请,由毕业学校和教体局基教室核实后出具相应的学历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