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定标准:禹城市医疗救助待遇享受人员由市民政、乡村振兴部门认定。
救助标准:根据《关于印发<德州市关于巩固拓展医疗保障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实施方案>的通知》(德医保发【2022】16号)规定:政策规定帮扶对象在省域内按规定转诊并在定点医疗机构就医,住院起付线按年度连续计算,执行户籍地所在统筹地区救助标准。帮扶对象实施分类救助政策:对特困人员、低保对象和返贫致贫人口,不设起付线,经基本医保、大病保险报销后的住院(含门诊慢特病)个人自付合规医疗费用给予 70%的救助,年度救助限额 3 万元;经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报销后,政策范围内个人负担超过 5000 元的部分按 70%给予再救助,年度救助限额 2 万元。对低保边缘家庭成员和防止返贫监测帮扶对象等易返贫致贫人口,脱贫攻坚过渡期内可享受医疗救助保障,救助标准为:个人自付的住院(含门诊慢特病)合规医疗费用,设 3000 元起付线,经基本医保、大病保险报销后超过起付线部分的费用给予 50%救助,年度救助限额 1 万元;经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和医疗救助报销后政策范围内个人负担超过 1 万元的部分按 70%给予再救助,年度救助限额 2 万元。支出型困难人口帮扶政策将按国家和省有关要求另行制定。上述范围以外的其他人员,不享受医疗救助政策。(此件依申请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