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文件依据
1、《就业促进法》(2007 年 8 月通过)(第六章:就业援助:第五十二条各级人民政府建立健全就业援助制度,采取税费减免、贷款贴息、社会保险补贴、岗位补贴等办法,通过公益性岗位安置等途径,对就业困难人员实行优先扶持和重点帮助。就业困难人员是指因身体状况、技能水平、家庭因素、失去土地等原因难以实现就业,以及连续失业一定时间仍未能实现就业的人员。就业困难人员的具体范围,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规定。)
2、《山东省就业促进条例》(2004 年 4 月通过,2009 年11 月 修订)(第五章:就业援助:第四十二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就业援助制度,对下列登记失业的就业困难人员实行优先扶持和重点帮助:
(一)女性四十周岁、男性五十周岁以上的人员;
(二)城镇零就业家庭成员;
(三)农村零转移就业贫困家庭成员;
(四)抚养未成年子女的单亲家庭成员;
(五)享受最低生活保障人员;
(六)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人员;
(七)连续失业一年以上的人员;
(八)因失去土地等原因难以实现就业的人员;
(九)设区的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人员。就业困难人员的认定办法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制定。
3.《关于做好就业扶持对象认定服务工作的通知》(德人社字〔2019〕150号)
二、对象范围
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和就业需求,具有本市户籍或在本市连续居住6个月以上且在常住地用人单位参加社会保险6个月以上的(不含补缴月数),已在我市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进行了失业登记的下列城乡劳动者。主要包括以下八类人员:
1、大龄失业人员。指城镇居民中女满40周岁、男满50周岁及以上的失业人员(本文“女满40周岁、男满50周岁及以上的失业人员”,以下简称“4050人员”);农村居民中因政府征收耕地或家庭人均耕地不足0.3亩的人员中的“4050人员”。
2、城镇零就业家庭中的失业人员。指城镇家庭中家庭成员中无一人就业,且无经营性、投资性收入的失业人员。
3、农村零转移就业贫困家庭中的失业人员。指农村居民家庭中,男16至50周岁,女16至40周岁,有劳动能力、有转移就业愿望,年人均收入在当地平均水平50%以下,且无人在二、三产业就业的家庭中的失业成员。
4、抚养未成年子女的单亲家庭中“4050人员”。指本市户籍“4050人员”中离异、丧偶后未再婚,抚养未成年子女(年龄在18周岁以下且未实现正规就业),登记失业连续6个月以上的父亲或母亲。
5、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失业人员。指持有民政部门核发的有效低保证明的失业人员。
6、残疾失业人员。指持有残疾部门核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失业人员。
7、纳入全国扶贫开发信息系统的建档立卡贫困人口。
8、连续失业1年以上的人员。指连续登记失业1年以上(根据最近1次失业登记日期计算满1年)的“4050人员”
三、申请条件
符合就业困难人员认定的劳动者
四、申请材料
1、就业困难人员认定申请表3份
2、居民身份证或社会保障卡或有效期内的居住证(在常住地登记的非本地户籍人员提供);
3、就业困难证明材料(抚养未成年子女的单 亲家庭提供丧偶或离异相关证明,享受最低生活保障人员提供低 保证,残疾人员提供残疾证,失地人员提供失地证明,“双零家庭”、单亲家庭人员提供户口本)。
五、办理流程
1、符合条件人员持相关证件资料向户籍所在地或常住地街道(乡镇)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提出申请,填写《德州市就业困难人员认定表》,签订书面承诺。
2、街道(乡镇)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核查校验相关材料,符合条件的,在认定表上签署初审意见,加盖公章, 留存申请材料复印件,相关申请信息录入公共就业人才服务信息系统后将申请材料统一提报县(市、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不符合条件的,告知本人原因,退回申请材料。
3、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接到初审材料后进行核查复审,无异议的,在认定表上签署意见,加盖公章,通过公共就业人才服务信息系统办理就业困难人员认定,相关材料返回街道(乡镇)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存档;不符合条件的,相关材料返回街道(乡镇)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告知本人原因,退回。
六、办理时限
即时办理
七、办理地点
禹城市富华街人力资源市场1号窗口
八、办理结果告知
现场答复或电话告知
九、咨询电话:
0534-7221784 73653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