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文件依据
《山东省城乡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监督办法》和《禹城市城乡公益性岗位扩容提质行动实施方案(试行)》
二、政策对象
(一)城镇公益性岗位。主要安置城镇零就业家庭人员、城镇大龄失业人员(女性45周岁以上、男性55周岁以上至法定退 休年龄)。允许将其他类型就业困难人员、登记失业的16—24岁青年、登记失业的“二孩妈妈”纳入城镇公益性岗位安置范围。
(二)乡村公益性岗位。主要安置脱贫享受政策人口(含防止返贫监测帮扶对象)、农村低收入人口、农村残疾人、农村大龄人员(45-65周岁)等群体。允许将抚养未成年子女的未就业单亲家庭成员、登记失业的16—24岁青年、登记失业的“二孩妈妈”纳入乡村公益性岗位安置范围。
三、政策内容
城乡公益性岗位统一实行政府补贴。 岗位补贴标准由县级人民政府按照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依据岗位类型、劳动时间等因素确定,按月发放。其中,城镇公益性岗位补贴不低于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乡村公益性岗位补贴不低于当地小时最低工资标准。城镇公益性岗位社会保险补贴标准参照用人单位为上岗人员实际缴纳的社会保险费(不包括个人应缴纳部分)执行。
补贴期限。城乡公益性岗位同一安置对象岗位补贴期限一般不超过3年。 城镇公益性岗位安置对象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可延长至法定退休年龄(以初次核定其享受补贴时年龄为准)。
四、所需资料
①本人身份证、户口本原件及复印件 ②(公益性)岗位报名申请表;
五、经办流程
符合条件人员在每年发布岗位公告后,到招聘单位进行报名。经民主评议、审核公示、县级审批、协议签订、岗前培训后安置上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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