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禹城市惠民惠农财政补贴政策清单 | ||||||
序号 | 政策名称 | 依据文件及文号 | 发文单位 | 主管部门 | 补贴对象 | 补贴政策内容 |
1 | 城乡最低生活保障 | 关于印发《德州市最低生活保障管理办法》的 通 知 德民发〔2020〕21 号 | 德 州 市 民 政 局 德 州 市 财 政 局 德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德州市残疾人联合会 | 民政局 | 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对象 | 补贴标准:按照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按人分档施保。 补贴程序:个人申请、乡镇(街道)审核、确认。 |
2 | 特困人员救助供养 | 德 州 市 人 民 政 府 关于进一步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 实 施 意 见 德政发〔2016〕22 号 |
德州市民政局 | 民政局 | 城乡特困人员 | 补贴标准: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分为基本生活标准和照料护理标准,基本生活标准发放给本人,照料护理标准发放给照料护理人(组织),集中供养的拨付给集中供养机构。 补贴程序:个人申请、乡镇(街道)审核、确认。 |
3 | 临时救助 | 关于转发《山东省民政厅 山东省财政厅 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临时救助工作的意见》 的 通 知德民发〔2019〕10 号 | 德州市民政局 | 民政局 | 城乡临时救助对象 | 补贴标准:支出型临时救助标准,原则上控制在当地城市低保月标准的3-12倍;有条件的可在上述基础上适当提高救助标准;急难型临时救助标准给予1000元以下(含1000元),对于困难程度较重、救助金额较大的,参照支出型临时救助标准确定;重大生活困难临时救助标准,按照一事一议的方式和适度提高救助额度的原则,由县级民政部门牵头制定综合救助方案和救助标准,报县级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领导小组组长或部门联席会议召集人同意后执行。 补贴程序:个人申请、乡镇(街道)审核、县级民政部门确认 |
4 | 临时价格补贴 | 《关于进一步完善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的通知》(鲁发改价格〔2020〕1073号) | 省发改委、省民政厅、省财政厅、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省退役军人事务厅、省统计局、国家统计局山东调查总队 | 民政局 | 城乡低保对象、特困人员 | 城镇低保对象、特困人员的月价格临时补贴标准=当地月城乡低保标准×月城镇低收入居民基本生活费用价格指数同比涨幅(SCPI),不足10元按10元计算。 |
5 | 免费电量款 | 《关于做好 居民阶梯电价全省城乡“低保户”和农村 “五保户”免费电量款发放工作的通知》鲁价综发〔2014〕10 号 |
省物价局 省民政厅 省财政厅 | 民政局 | 城乡低保户、特困户 | 每月每户15度免费电量 |
6 | 经济困难老年人补贴 | 《关于进一步完善经济困难老年人补贴制度的通知》(鲁民〔2020〕49号) | 省民政厅 省财政厅 |
民政局 | 60周岁及以上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对象 | 补贴标准:对年龄达到60-79周岁、80-89周岁、90-99周岁的低保老年人,每人每月分别发放80元、100元、200元生活补贴。对生活长期不能自理、依据《老年人能力评估》(MZ/T039-2013)标准评估为2-3级的低保老年人,每人每月发放80元护理补贴。 补贴程序:生活补贴由县级民政部门依据低保名单,进行核实认定,不再需要个人申请;护理补贴由老年人本人、家庭成员或委托代理人申请,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委托具备评估资质和能力的养老服务机构或其他第三方评估机构实施评估,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批。 |
7 | 孤儿(含受艾滋病影响儿童)基本生活保障 | 《关于贯彻国发〔2016〕36号文件加强困境儿童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鲁政发〔2017〕5号) | 省政府 | 民政局 | 孤儿(含受艾滋病影响儿童) | 补贴标准:以各辖区执行标准为准。 补贴程序: 孤儿:个人申请、乡镇(街道)查验、县级民政部门确认。 受艾滋病影响儿童: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核实申请人情况、向县级民政部门共享信息、县级民政部门受理并确认。 |
《关于加强孤儿保障工作的意见》(鲁政办发〔2011〕47号) | 省政府办公厅 | |||||
8 | 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保障 | 《关于贯彻国发〔2016〕36号文件加强困境儿童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鲁政发〔2017〕5号) | 省政府 | 民政局 | 事实无人抚养儿童 | 补助标准:以各辖区执行标准为准。 补贴程序:个人申请、乡镇(街道)查验、县级民政部门确认。 |
《关于进一步加强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鲁民〔2019〕60号) | 省民政厅、 省法院、 省检察院等12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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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重点困境儿童基本生活保障 | 《关于贯彻国发〔2016〕36号文件加强困境儿童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鲁政发〔2017〕5号) | 省政府 | 民政局 | 重点困境儿童 | 补贴标准:以各辖区执行标准为准。 补贴程序:个人申请、乡镇(街道)查验、县级民政部门确认。 |
《关于进一步加强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鲁民〔2019〕60号) | 省民政厅、 省法院等12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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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残疾人“两项补贴” | 《关于贯彻国发〔2015〕52号文件全面建立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的实施意见》(鲁政发〔2015〕27号) | 省政府 | 民政局 | 残疾人 | 补贴标准:以各辖区执行标准为准。 补贴程序:个人申请、乡镇(街道)初审、县级残联审核,县级民政部门审定。 |
2021年禹城市惠民惠农财政补贴政策清单 | ||||||
序号 | 政策名称 | 依据文件及文号 | 发文单位 | 主管部门 | 补贴对象 | 补贴政策内容 |
1 | 最低生活保障 | 关于印发《德州市最低生活保障管理办法》的 通 知 德民发〔2020〕21 号 | 德 州 市 民 政 局 德 州 市 财 政 局 德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德州市残疾人联合会 | 民政局 | 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对象 | 补贴标准:按照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按人分档施保。 补贴程序:个人申请、乡镇(街道)审核、确认。 |
2 | 特困人员救助供养 | 德州市民政局关于印发 《德州市特困人员认定办法》的通知德民发〔2021〕17 号 | 德州市民政局 | 民政局 | 城乡特困人员 | 补贴标准: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分为基本生活标准和照料护理标准,基本生活标准发放给本人,照料护理标准发放给照料护理人(组织),集中供养的拨付给集中供养机构。 补贴程序:个人申请、乡镇(街道)审核、确认。 |
3 | 临时救助 | 关于转发《山东省民政厅 山东省财政厅 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临时救助工作的意见》 的 通 知德民发〔2019〕10 号 | 德州市民政局 | 民政局 | 城乡临时救助对象 | 补贴标准:支出型临时救助标准,原则上控制在当地城市低保月标准的3-12倍;有条件的可在上述基础上适当提高救助标准;急难型临时救助标准给予1000元以下(含1000元),对于困难程度较重、救助金额较大的,参照支出型临时救助标准确定;重大生活困难临时救助标准,按照一事一议的方式和适度提高救助额度的原则,由县级民政部门牵头制定综合救助方案和救助标准,报县级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领导小组组长或部门联席会议召集人同意后执行。 补贴程序:个人申请、乡镇(街道)审核、县级民政部门确认 |
4 | 临时价格 补贴 | 《关于进一步完善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的通知》(鲁发改价格〔2020〕1073号) | 省发改委、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退役军人事务厅、省统计局、国家统计局山东调查总队 | 民政局 | 城乡低保对象、特困人员 | 城镇低保对象、特困人员的月价格临时补贴标准=当地月城乡低保标准×月城镇低收入居民基本生活费用价格指数同比涨幅(SCPI),不足10元按10元计算。 |
5 | 免费电量款 | 《关于做好 居民阶梯电价全省城乡“低保户”和农村 “五保户”免费电量款发放工作的通知》鲁价综发〔2014〕10 号 |
省物价局 省民政厅 省财政厅 | 城乡低保户、特困户 | 每月每户15度免费电量 | |
6 | 经济困难老年人补贴 | 《关于进一步完善经济困难老年人补贴制度的通知》(鲁民〔2020〕49号) | 省民政厅、 省财政厅 |
民政局 | 60周岁及以上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对象 | 补贴标准:对年龄达到60-79周岁、80-89周岁、90-99周岁的低保老年人,每人每月分别发放80元、100元、200元生活补贴。对生活长期不能自理、依据《老年人能力评估》(MZ/T039-2013)标准评估为2-3级的低保老年人,每人每月发放80元护理补贴。 补贴程序:生活补贴由县级民政部门依据低保名单,进行核实认定,不再需要个人申请;护理补贴由老年人本人、家庭成员或委托代理人申请,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委托具备评估资质和能力的养老服务机构或其他第三方评估机构实施评估,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批。 |
7 | 孤儿(含受艾滋病影响儿童)基本生活保障 | 《关于贯彻国发〔2016〕36号文件加强困境儿童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鲁政发〔2017〕5号) | 省政府 | 民政局 | 孤儿(含受艾滋病影响儿童) | 补贴标准:以各辖区执行标准为准。 补贴程序: 孤儿:个人申请、乡镇(街道)查验、县级民政部门确认。 受艾滋病影响儿童: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核实申请人情况、向县级民政部门共享信息、县级民政部门受理并确认。 |
《关于加强孤儿保障工作的意见》(鲁政办发〔2011〕47号) | 省政府办公厅 | |||||
8 | 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保障 | 《关于贯彻国发〔2016〕36号文件加强困境儿童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鲁政发〔2017〕5号) | 省政府 | 民政局 | 事实无人抚养儿童 | 补助标准:以各辖区执行标准为准。 补贴程序:个人申请、乡镇(街道)查验、县级民政部门确认。 |
《关于进一步加强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鲁民〔2019〕60号) | 省民政厅、 省法院、 省检察院等12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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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重点困境儿童基本生活保障 | 《关于贯彻国发〔2016〕36号文件加强困境儿童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鲁政发〔2017〕5号) | 省政府 | 民政局 | 重点困境儿童 | 补贴标准:以各辖区执行标准为准。 补贴程序:个人申请、乡镇(街道)查验、县级民政部门确认。 |
《关于进一步加强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鲁民〔2019〕60号) | 省民政厅、 省法院等12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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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残疾人“两项补贴” | 《关于贯彻国发〔2015〕52号文件全面建立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的实施意见》(鲁政发〔2015〕27号)《关于提高困难群众救助保障水平的通知》(鲁民〔2021〕29号) | 省政府 | 民政局 | 残疾人 | 补贴标准:以各辖区执行标准为准。 补贴程序:个人申请、乡镇(街道)初审、县级残联审核,县级民政部门审定。 |
2022年禹城市惠民惠农财政补贴政策清单 | ||||||
序号 | 政策名称 | 依据文件及文号 | 发文单位 | 主管部门 | 补贴对象 | 补贴政策内容 |
1 | 最低生活保障 | 关于印发《德州市最低生活保障管理办法》的 通 知 德民发〔2022〕7 号 | 德 州 市 民 政 局 德 州 市 财 政 局 德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德州市残疾人联合会 | 民政局 | 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对象 | 补贴标准:按照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按人分档施保。 补贴程序:个人申请、乡镇(街道)审核、确认。 |
2 | 特困人员救助供养 | 德州市民政局关于印发 《德州市特困人员认定办法》的通知 德民发〔2021〕17 号 | 德州市民政局 | 民政局 | 城乡特困人员 | 补贴标准: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分为基本生活标准和照料护理标准,基本生活标准发放给本人,照料护理标准发放给照料护理人(组织),集中供养的拨付给集中供养机构。 补贴程序:个人申请、乡镇(街道)审核、确认。 |
3 | 临时救助 | 关于转发《山东省民政厅 山东省财政厅 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临时救助工作的意见》 的 通 知德民发〔2019〕10 号 | 德州市民政局 | 民政局 | 城乡临时救助对象 | 补贴标准:支出型临时救助标准,原则上控制在当地城市低保月标准的3-12倍;有条件的可在上述基础上适当提高救助标准;急难型临时救助标准给予1000元以下(含1000元),对于困难程度较重、救助金额较大的,参照支出型临时救助标准确定;重大生活困难临时救助标准,按照一事一议的方式和适度提高救助额度的原则,由县级民政部门牵头制定综合救助方案和救助标准,报县级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领导小组组长或部门联席会议召集人同意后执行。 补贴程序:个人申请、乡镇(街道)审核、县级民政部门确认 |
4 | 临时价格 补贴 | 《关于进一步完善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的通知》(鲁发改价格〔2020〕1073号) | 省发改委、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退役军人事务厅、省统计局、国家统计局山东调查总队 | 民政局 | 城乡低保对象、特困人员 | 城镇低保对象、特困人员的月价格临时补贴标准=当地月城乡低保标准×月城镇低收入居民基本生活费用价格指数同比涨幅(SCPI),不足10元按10元计算。 |
5 | 免费电量款 | 《关于做好 居民阶梯电价全省城乡“低保户”和农村 “五保户”免费电量款发放工作的通知》鲁价综发〔2014〕10 号 |
省物价局 省民政厅 省财政厅 | 民政局 | 城乡低保户、特困户 | 每月每户15度免费电量 |
6 | 经济困难老年人补贴 | 《关于进一步完善经济困难老年人补贴制度的通知》(鲁民〔2020〕49号) | 省民政厅 省财政厅 |
民政局 | 60周岁及以上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对象 | 补贴标准:对年龄达到60-79周岁、80-89周岁、90-99周岁的低保老年人,每人每月分别发放80元、100元、200元生活补贴。对生活长期不能自理、依据《老年人能力评估》(MZ/T039-2013)标准评估为2-3级的低保老年人,每人每月发放80元护理补贴。 补贴程序:生活补贴由县级民政部门依据低保名单,进行核实认定,不再需要个人申请;护理补贴由老年人本人、家庭成员或委托代理人申请,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委托具备评估资质和能力的养老服务机构或其他第三方评估机构实施评估,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批。 |
7 | 孤儿(含受艾滋病影响儿童)基本生活保障 | 《关于贯彻国发〔2016〕36号文件加强困境儿童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鲁政发〔2017〕5号) | 省政府 | 民政局 | 孤儿(含受艾滋病影响儿童) | 补贴标准:以各辖区执行标准为准。 补贴程序: 孤儿:个人申请、乡镇(街道)查验、县级民政部门确认。 受艾滋病影响儿童: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核实申请人情况、向县级民政部门共享信息、县级民政部门受理并确认。 |
《关于加强孤儿保障工作的意见》(鲁政办发〔2011〕47号) | 省政府办公厅 | |||||
8 | 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保障 | 《关于贯彻国发〔2016〕36号文件加强困境儿童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鲁政发〔2017〕5号) | 省政府 | 民政局 | 事实无人抚养儿童 | 补助标准:以各辖区执行标准为准。 补贴程序:个人申请、乡镇(街道)查验、县级民政部门确认。 |
《关于进一步加强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鲁民〔2019〕60号) | 省民政厅、 省法院、 省检察院等12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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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重点困境儿童基本生活保障 | 《关于贯彻国发〔2016〕36号文件加强困境儿童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鲁政发〔2017〕5号) | 省政府 | 民政局 | 重点困境儿童 | 补贴标准:以各辖区执行标准为准。 补贴程序:个人申请、乡镇(街道)查验、县级民政部门确认。 |
《关于进一步加强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鲁民〔2019〕60号) | 省民政厅、 省法院等12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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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残疾人“两项补贴” | 《关于贯彻国发〔2015〕52号文件全面建立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的实施意见》(鲁政发〔2015〕27号)《关于提高困难群众救助保障水平的通知》(鲁民〔2021〕29号) | 省政府 | 民政局 | 残疾人 | 补贴标准:以各辖区执行标准为准。 补贴程序:个人申请、乡镇(街道)初审、县级残联审核,县级民政部门审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