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贯彻省政府关于社区养老服务设施配建工作的安排部署,着力解决全市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在规划、建设、移交和使用等方面存在的不足,解决孤寡、独居等特殊老年群体“一餐热饭”问题,加快推进城乡老年餐桌建设,全力推进社区居家养老服务工作,提升社区居家养老服务水平,现将相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基本养老对象有效覆盖。对80周岁以上老年人、70周岁以上低收入老年人(包括低保对象、特困人员、低保边缘家庭、支出型困难家庭和其他困难家庭)提供“市民大食堂”和“暖心食堂”等服务。
(二)养老服务保障明显提升。新建城镇住宅区(2014年6月以后规划建设的)按照每百户不少于20平方米的标准配建养老服务设施,老旧城镇住宅区(2014年6月以前规划建设的)按照每百户不少于15平方米的标准补足养老设施。2022年6月底前,所有社区养老服务设施配建达标率达到100%。德城区、陵城区、禹城市、乐陵市、宁津县、齐河县、临邑县、平原县、夏津县等9个县(市、区)各建成单体建筑面积不小于800㎡的街道综合养老服务中心不少于3个;武城县和庆云县各建成单体建筑面积不小于500㎡的街道综合养老服务中心不少于2个;经济技术开发区和运河经济开发区各建成单体建筑面积不小于500㎡的街道综合养老服务中心不少于1个。
(三)基本养老需求有效满足。构建覆盖全市城乡社区居家的养老服务体系,每个街道建成一处“市民大食堂”,每个建有一星级以上农村幸福院的社区建成一处“暖心食堂”,老年人急需的助餐等服务供给基本实现,让老年人过上有品质、有尊严的晚年生活。
(一)分层次建设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体系。在社区养老服务设施总配建面积达标的前提下,按照服务功能,建设以街道综合养老服务中心为核心、社区养老服务中心为枢纽、小区居家养老服务站为驿站的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体系。
1.街道综合养老服务中心。建设单体建筑面积不小于500㎡的街道综合养老服务中心。应具备以下功能:
(1)居家助老:为辐射区域老年人提供助餐、助浴、助洁、助行、助医、助急等入户服务;
(2)社区托老:为辐射区域内失能、空巢、纯老家庭、高龄独居以及其他需要临时短期托养老年人就近提供生活照料、文化娱乐、科普教育等养老服务;
(3)机构养老:为辐射区域内需要长期入住的老年人提供机构养老服务。
2.社区养老服务中心。建设单体建筑面积不小于300㎡的社区养老服务中心。应具备以下功能:
(1)生活照料:为社区有需求的老年人开展日间照料、配餐送餐、生活护理、家政服务、康复医疗、精神慰藉等服务;
(2)文化娱乐:为社区老年人开展书法、绘画及适合老年人特点的文化娱乐、健身康复等活动创造条件,并组织社区老人开展歌咏舞蹈、琴棋书画、手工竞技、文体比赛、乐器演奏等活动;
(3)科普教育:普及养生保健、疾病预防、法律维权、书法绘画、文艺创作等科学知识,根据老年人需求组织专题科普教育。
3.小区居家养老服务站。应具备以下功能:
(1)入户生活服务:为有需求的居家老年人提供生活照料、餐饮配送、保洁、助浴、辅助出行等服务;
(2)入户医疗卫生服务:为有需求的居家老年人提供健康体检、家庭病床、医疗康复和护理等社区卫生服务;
(3)入户精神慰藉服务:为有需求的居家老年人提供关怀访视、生活陪伴、心理咨询、不良情绪干预、安宁疗护等服务。
(二)实施政府购买社区养老服务工程
1.依托街道综合养老服务中心建设“市民大食堂”。采取“公办民营”模式,通过招标、竞争性磋商或谈判等方式,选择信誉好、质量优、服务过硬的第三方作为合作方来经营。政府进行前期指导和后期监督及规范,做到统一标识、统一装修风格、统一供应食材品种。服务场所室外要温馨,室内要大气。所有原材料要来自正规渠道,来源可追溯,确保营养、绿色、安全。“市民大食堂”运营后,符合价格优惠条件的老年人用餐可给予运营机构适当补助。
2.依托农村幸福院建设“暖心食堂”。对符合条件的基本养老对象实行政府补助餐费,其他老年人根据年龄结构及餐桌运营能力,合理确定享受老年餐桌优惠价格。各地可根据村情“一村一策”。充分利用现有农村幸福院或者村内闲置场所,用房使用面积原则上不小于50平方米。应符合结构安全要求,配备必要的膳食加工、厨具等餐饮设备和水、电、暖等设施设备,配备卫生间,选择适合老年人的桌椅,装修朴素、环境舒适、卫生整洁。应进行合理适老化改造(包括防滑地面、扶手、地面引导标识等),设置老年人选餐、就餐区。2022年6月底前全市建有星级农村幸福院的村(社区)实现全覆盖。各县(市、区)要根据实际情况,制定“暖心食堂”建设实施方案,明确场地要求、监管措施等支持政策。“暖心食堂”运营后,符合价格优惠条件的老年人用餐可给予运营机构适当补助。
(一)加强养老服务设施移交工作。对住宅区配建养老服务设施达标的,要严格按照《德州市新建城镇住宅区养老服务设施建设、移交、管理办法》(德民发〔2020〕29号)有关要求,权属归政府的社区养老服务设施要按照《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移交县级民政部门,县级民政部门要对社区养老服务设施进行统一登记管理。对住宅区配建养老服务设施,开发企业违规出租、出售的,责成开发企业限期收回,明确产权归属并办理所占土地及设施的资产确权登记手续后,移交县级民政部门统一登记管理。对已挪作他用的,要先登记,再采取有效措施限期予以收回,并办理移交手续。
(二)加强移交后养老服务设施运营管理。要积极培育和引进专业养老组织规范化运营,通过外引内延、招大培强等方式,鼓励社会力量管理运营居家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培育和打造一批品牌化、连锁化、规模化的龙头社会组织或机构、企业,使社会力量成为提供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的主体。社区养老服务设施要无偿委托第三方专业组织用于养老服务,不得挤占挪用。
(三)严格食堂管理验收。各县(市、区)要加强食堂标准化、规范化管理,制定各类设施建设、经营安全质量标准。要根据实际情况,合理确定食堂老年人就餐优惠对象范围。提倡为食堂配置助餐、人脸识别等监督管理系统。食堂建设完成后,由所在县(市、区)进行评估验收,合格后统一编号,正式挂牌运营,申请相应补助资金。要加强资金监管和风险防控,可委托第三方或专门成立第三方公司对项目的管理运营进行定期考核,考核结果作为拨付运营补助资金的重要依据。对弄虚作假骗取财政资金的,取消其补助资格,依法追缴各类补助款。
(四)加强检查和监督管理。各县(市、区)要强化工作责任落实,健全党委领导、政府主导、部门负责、社会参与的工作机制。市级将对社区居家养老服务工作推进情况不定期进行专项督查,确保社区居家养老服务工作高标准完成。将社区居家养老服务工作纳入对县(市、区)年度高质量发展综合绩效考核,将“暖心食堂”建设纳入市政府民生实事项目。同时,建立责任追究制度,不能按时完成任务的,对相关责任人将实行问责和追责。
本通知自2022年5月6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