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道路运输业户
经核查,以下道路运输业户(见附件)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未延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条第一款的规定,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未延续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办理有关行政许可的注销手续。我局决定依法对其《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予以注销。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10日内,相关业户应将其被注销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正副本交回至发证机构归档。逾期不交回的,自行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特此公告。
附件:《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超期注销明细表.xls.xls
禹城市行政审批服务局
2025年3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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