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道路运输业户:
经核查,以下道路运输企业(名单见附件)持有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已届满,未在法定期限内依法申请延续。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道路货物运输及场站管理规定》第五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21条之规定,本行政机关决定对上述企业的相关道路运输经营许可事项依法予以撤销。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10日内,相关企业将原《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正副本)交回本机关归档。逾期不交回的,上述证件自动作废,并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特此公告。
禹城市行政审批服务局
2026年3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