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YCDR—2018—0010002
禹政发〔2018〕6号
高新区管委会,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各单位:
现将《禹城市慈善总会慈善资金管理使用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禹城市人民政府
2018年3月7日
禹城市慈善总会慈善资金管理使用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禹城市慈善总会慈善资金的募集、管理和使用,提高慈善资金使用效益,精心实施各类慈善救助项目,规范慈善救助活动,充分发挥慈善救助在社会救助体系中的重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禹城市慈善总会章程》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慈善资金募集与管理
第二条 募集方式
(一)经常性募捐。常年开展募捐活动,募集、接收社会捐赠。
(二)集中募捐。每年定期组织开展集中捐赠活动,动员社会各界进行捐赠,集中募集慈善资金。
(三)定向募捐。根据捐赠者及受助者意愿,适时组织单位或个人定向捐赠实施救助。
第三条 禹城市慈善总会负责向社会公布慈善资金捐赠指定接收地点、账号及捐赠热线,安排专门工作人员做好全市慈善捐赠资金的接收统计工作。
第四条 坚持定期或不定期向社会公开慈善捐赠资金接收情况,并将慈善资金汇入市财政专户。财政部门对募集的慈善资金审核无误后,将慈善资金转入市慈善总会专用账户,由市慈善总会管理使用。
第五条 慈善资金管理执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依法实行独立核算,配备具有从业资格的财会人员,开设独立的人民币和外汇账户,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管理慈善资金账务。
第三章 慈善资金使用
第六条 慈善资金使用程序
市慈善总会办公室负责研究制定慈善资金具体实施项目和方案。研究确定的慈善救助项目及具体实施方案应及时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第七条 慈善资金使用范围
慈善资金由定向和不定向捐赠组成。定向捐赠资金由市慈善总会按照捐赠人意愿管理和使用。
不定向捐赠资金主要用于实施以下救助活动:
(一)家庭成员因患重大疾病,医疗支出费用数额巨大,家庭无法正常生活的;
(二)因家庭特别困难或其他特殊原因,无力支付高额学费的;
(三)家庭遭遇重大困难或变故,需要临时救助的;
(四)其他有特殊困难的家庭。
对于年度慈善救助支出超出募集资金额度的部分,由市财政补助。
第四章 慈善救助
第八条 慈善救助原则
(一)坚持“扶危、助困、解难、赈灾”原则,充分发挥慈善资金重要补充作用。
(二)坚持量入为出原则,根据筹集到的善款数量确定年度救助资金安排。
(三)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定期对救助金的筹集、管理和使用情况及救助对象、救助金额等情况进行公示,接受捐赠人和社会各界监督。对捐赠者定向捐赠的资金和实物,按照捐赠者意愿实施救助。
(四)坚持“助困不助懒、扶贫更扶志”原则,鼓励勤劳自救、积极进取。
(五)坚持不重复救助的原则,同一对象在同一个项目上,年度内原则上只享受一次救助;对同一对象同时符合多种救助项目条件的,按照“就高不就低”的原则,杜绝重复救助、多头救助。
第九条 慈善救助对象
凡持有本市常住居民户籍或在本市连续缴纳养老(医疗)保险一年以上的,可申请慈善救助。
因打架斗殴、酗酒滋事、赌博、吸毒、自伤自残等行为致贫的不予救助。
第五章 资金监督
第十条 慈善资金的管理使用,应严格执行财经纪律和有关政策规定,接受监察、财政、审计、民政部门的监督,审计监督结果向社会公开发布。
第十一条 捐赠人有权按照有关程序对慈善资金管理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十二条 申请救助对象应如实反映家庭收入和支出情况,不得隐瞒收入或虚报支出。
第十三条 申请对象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蓄意骗取社会救助资金的,由有关部门决定停止救助,依法收缴违法获取的救助款项,并将有关信息计入个人征信系统。
第十四条 各级工作人员在受理调查审核中存在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给予纪律处分或组织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第七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2018年4月7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3年4月6日,有效期5年。
附件:慈善资金管理使用流程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