YCDR—2018—0020001
禹政办发〔2018〕1号
禹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1月22日
禹城市临时救助工作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国务院关于全面建立临时救助制度的通知》(国发〔2014〕47号)、《山东省社会救助办法》(省政府令第279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发〔2014〕47号文件建立健全临时救助制度的通知》(鲁政发〔2015〕5号)、《德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德州市社会救助办法的通知》(德政发〔2016〕7号)文件要求,进一步完善城乡社会救助体系,切实推动和规范我市困难群众临时救助工作,帮助困难群众解决临时生活困难,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救助原则
第二条 坚持应救尽救的原则,确保有困难的群众都能求助有门,并按规定得到及时救助;坚持适度救助的原则,着眼于解决基本生活困难、摆脱临时困境,既要尽力而为,又要量力而行;坚持公开公正的原则,做到政策公开、过程透明、结果公正;坚持制度衔接的原则,加强各项救助、保障制度的衔接配合,形成整体合力,在社会体系中起到拾遗补缺、兜底保障的重要作用;坚持资源统筹,不重复救助的原则,实现政府救助、社会帮扶、家庭自救有机结合。
第三章 救助对象
第三条 凡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均可申请享受临时救助:
(一)已纳入最低生活保障和其他专项社会救助制度覆盖范围,由于特殊原因导致基本生活再度出现困难的家庭;
(二)未纳入最低生活保障和其他专项社会救助制度覆盖范围,由于特殊原因导致基本生活出现暂时困难的家庭;
(三)在本市居住、就业一年以上,符合市政府规定的低收入家庭认定条件,人户(户籍)分离,由于特殊原因导致基本生活出现暂时困难的困难家庭;
(四)市政府规定的其他特殊困难人员或家庭。
本条所称“特殊原因”主要是指,因车祸、火灾、大病、溺水、人身伤害、教育等出现家庭严重入不敷出或者造成重大财产损失、人员伤亡,无法获得补偿、赔偿或者补偿、赔偿数额不足以维持基本生活的情况。
因自然灾害、社会灾难、物价飙升等原因需要实施的救助以及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按照有关政策规定执行,原则上不进行重复救助。
第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实施临时救助:
(一)申请人以同一事由重复申请临时救助且无正当理由的;
(二)因打架、斗殴、赌博、吸毒造成家庭生活困难的;
(三)不按要求提供申请资料,隐瞒或不提供家庭真实收入,出具虚假证明的;拒绝管理机关调查,无理取闹、谩骂、侮辱、威胁工作人员的;
(四)已享受或列入其它专项赔偿或救助的;
(五)家庭有就业能力的成员不自食其力或无正当理由拒绝就业的;
(六)法定赡(扶、抚)养人有赡(扶、抚)养能力而未按规定履行义务的。
第四章 救助程序
第五条 临时救助按照家庭申请,社区委员会(村委会)评议,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市民政局审批的工作程序组织实施,整个审核审批工作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
(一)申请。符合救助条件的城乡居民家庭向所在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提交书面申请(见附件1),并提供家庭人员居民身份证,户口簿(户籍证明),就业证明,家庭人员收入证明,低保(特困、孤儿)证、残疾证、户主银行账号、入学通知书(申请教育救助),大病或其他突发事件的医院诊断、责任认定、法院判决、重大支出、赔偿补偿、照片等证明材料,家庭或成员申请有困难的,可委托社区委员会(村委会)代为提出申请。
(二)受理审核。
1.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在受理临时救助申请后,应当及时审查相关资料,对不合格的及时向当事人说明情况。
2.经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合格的,通过市社会救助管理服务中心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中心,对城乡低保、特困人员以外的申请临时救助对象家庭及其成员家庭经济状况进行核对,对其户籍、车辆、住房、社会保险、养老金、存款、证券、个体经营、住房公积金等收入和财产信息进行核对。
3.经家庭经济状况信息核对,不符合救助条件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情况。符合救助条件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对申请人的实际生活情况、家庭收入情况、财产状况和基本实际生活状况、遭遇困难类型等进行实地核查,核对申请资料的真实性,形成全部调查人员签字的调查材料(见附件2)),填写《禹城市城乡居民临时救助信息审核审批表》(见附件3),开展民主评议(见附件4)。评议通过的,在申请救助家庭所在的社区(村)进行不少于5天的公示(见附件5),公示无异议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救助意见,并在《禹城市城乡居民临时救助信息审核审批表》中填写审核意见,调查、评议和公示情况要有记录、有影像资料,并及时将申请人救助材料整理上报市民政局审批。
(三)审批发放。市民政局接到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上报的救助申请材料后,及时审查所报材料内容的齐全性和程序的规范性,对材料不全或程序不规范的退回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补办或重新办理。对审查通过的,根据工作情况市民政局可以进行实地复核,提出拟救助意见并委托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在申请人所在的社区(村)进行不少于5天的公示,公示无异议的予以审批,并在《禹城市城乡居民临时救助申请审批表》上填写审批意见,及时发放临时救助款物。对公示有异议的应重新调查核实,经调查核实符合条件的予以审批;不符合条件的要及时通知申请家庭,并说明情况。
第六条 临时救助紧急程序:对于情况紧急、事实清楚、需立即采取措施以防止造成无法挽回的损失或无法改变的严重后果的,救助数额较小的由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24小时内先行直接救助,救助数额较大的需告知或报告市民政局同意后实施紧急救助,待紧急情况解除以后,5天内补办相关手续。市民政局对事实清楚的紧急事件,可以直接进行紧急救助,相关部门(单位)应积极配合工作,完善手续。
第五章 救助方式
第七条 临时救助方式根据救助家庭需求确定。
(一)发放临时救助金。推行临时救助社会化发放方式,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将临时救助金直接打卡发放。必要时也可以直接发放现金。
(二)发放实物。根据救助家庭基本生活需要,可采取发放衣物、食品、饮用水、提供临时住所等方式予以救助。
(三)提供转介服务。对给予临时救助金、实物救助后,仍不能解决家庭临时困难的,分情况提供转介服务。对符合最低生活保障或医疗、教育、住房、就业等专项救助条件的,协助其申请;对需要公益慈善组织、社会工作服务机构等通过慈善项目、社会募捐、志愿服务等形式给予帮扶的,及时予以转介。
第六章 救助标准
第八条 临时救助原则上根据申请家庭的困难原因、困难程度、困难时限以及本年度获得的其他社会救助和补偿赔偿等情况,实行分级、分类救助。医疗、教育、住房、就业等专项救助,由相关部门在法律规定范围内根据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条件成熟的,制定临时专项救助方案,报市政府同意后向社会公布实施。
(一)一次性救助。对于遭遇重大财产损失或人员伤亡但具有一定生活条件及基础的临时困难家庭,可视困难情况以家庭为单位给予一次性救助。
(二)一般救助。对于难以维持基本生活的临时困难家庭,按照家庭人口数量给予救助,每人救助金额参照我市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确定,救助期限一般为3个月,最长不超过6个月。超过临时救助期限仍困难的,应评估是否纳入最低生活保障。
(三)紧急救助。根据救助额度分三种情况实施:一是直接救助。救助额度在500元以内,原则上一个年度不超过10次。二是告知救助。救助额度在500元(含500元)—2000元之间,需告知市民政局后实施救助,并填写《临时救助告知单》(见附件6),存入档案。三是报告救助。救助额度在2000元以上(含2000元),需报告市民政局同意后实施救助,并填写《临时救助报告书》(见附件7),存入档案。
第七章 资金管理
第九条 建立临时救助基金,基金以市财政投入为主导,以福利彩票公益金、慈善捐赠、社会捐助为补充,以中央和省级财政补助为辅助,多渠道筹集。
第十条 设立临时救助基金专账,实行专账管理、专款专用。每年第四季度编制下年度临时救助资金预算,在市财政中列支,及时拨付至临时救助基金专户。各乡镇(街道)设立临时救助基金,专账管理,专款专用,有条件的可设立专户,乡镇(街道)救助基金主要来自上级救助资金或救助基金,也可自行筹集。年度结余资金可结转下年使用,不得用于平衡预算或挪作他用。
第十一条 部分低保结余资金可用于低保对象的临时救助支出。
第八章 监督管理
第十二条 临时救助工作要坚持民主评议和公示制度,广泛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三条 申请人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不正当手段骗取、冒领临时救助资金的,由有关部门决定停止社会救助,责令退回违法获取的救助资金、物资,并将有关信息计入个人征信系统。情节严重的,依照国务院《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处违法获取的救助款额或者物资价值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第十四条 机关工作人员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滥用职权违规办理临时救助的或刁难拖延不予办理临时救助的,由监察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纪依规给予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 申请或者已获得社会救助的家庭和人员,对社会救助管理部门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九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2018年2月25日施行,有效期至2023年2月24日。2015年1月6日印发的《禹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在全市开展临时救助工作的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禹政办发〔2015〕1号)自行废止。
附件:1.临时救助申请(范本)
2.禹城市城乡居民临时救助调查表
3.禹城市城乡居民临时救助信息审核审批表
4.民主评议临时救助对象会议纪要
5.公示
6.临时救助告知单
7.临时救助报告书